诗无敌执行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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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10 19: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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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镜秘府:第二,上尾。(或名土崩病。)
上尾詩者,五言詩中,第五字不得與第十字同聲,名為上尾。詩曰:“西北有高樓,上與浮雲齊。”(如此之類,是其病也。)又曰:“可憐雙飛鳧,俱來下建章,一個今依是,拂翮獨先翔。”又曰:“蕩子別倡樓,秋庭夜月華,桂葉侵雲長,輕光逐漢斜。”(若以“家”代“樓”,此則無嫌。)
釋曰:此即犯上尾病。上句第五字是平聲,則下句第十字不得複用平聲,如此病,比來無有免者。此是詩之疣,急避。
或云:如陸機詩曰:“衰草蔓長河,寒木入雲煙。”(“河”與“煙”平聲。)此上尾,齊、梁已前,時有犯者。齊、梁已來,無有犯者。此為巨病。若犯者,文人以為未涉文途者也。唯連韻者,非病也。如“青青河畔草,綿綿思遠道”是也。(下句有雲“鬱鬱園中柳”也。)
或曰:其賦頌,以第一句末不得與第二句末同聲。如張然明《芙蓉賦》雲:“潛靈根于玄泉,擢英耀於清波”是也。蔡伯喈《琴頌》云:“青雀西飛,《別鶴》東翔,《飲馬長城》,楚曲《明光》”是也。其銘誄等病,亦不異此耳。斯乃辭人痼疾,特須避之。若不解此病,未可與言文也。沈氏亦云:“上尾者,文章之尤疾。自開闢迄今,多懼不免,悲夫。”若第五與第十故為同韻者,不拘此限。即古詩雲:“四座且莫喧,願聽歌一言。”此其常也,不為病累。其手筆,第一句末犯第二句末,最須避之。如孔文舉《與族弟書》云:“同源派流,人易世疏,越在異域,情愛分隔。”是也。凡詩賦之體,悉以第二句末與第四句末以為韻端。若諸雜筆不束以韻者,其第二句末即不得與第四句同聲,俗呼為隔句上尾,必不得犯之。如魏文帝《與吳質書》曰:“同乘共載,北遊後園。輿輪徐動,賓從無聲。清風夜起,悲笳微吟。”是也。劉滔云:“下句之末,文章之韻,手筆之樞要。在文不可奪韻,在筆不可奪聲。且筆之兩句,比文之一句,文事三句之內,筆事六句之中,第二、第四、第六,此六句之末,不宜相犯。”此即是也。
按:文镜中声病之指比较广泛,不拘于五,七言诗,是古诗词的共识性常识。具体到律诗,则有粘与对的区别。有人提出李白《送友人》青山横北郭,白水绕东城。此地一为别,孤蓬万里征。浮云游子意,落日故人情。挥手自兹去,萧萧班马鸣。郭,别,意,去也犯此病。误矣。律诗一二联间是粘,三四联间是对。粘中可同,对间不宜复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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