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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18-12-16 07:2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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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针叶林的一个转贴,很有些道理!——
【转贴】
出现重字现象,其原因主要(可能)是传钞或制版之误,当然也有作者忙中未遑关顾的情况。诗中无规则的重字有违格律,不符“法度”,但对名篇来说只是微疵,瑕不掩瑜。最讨厌的是那些厚古薄今,迷信名人、权威的先生对篇中的病疵不但不能正视,反而以之为楷则,大家之所以为大家,纷纷赞美之,效法之。你如果加以指瑕,则说你说三道四,不懂诗,对你讥讽之,嘲笑之。对重字、违律(其实重字也是违律)且草率为之的《静夜思》被誉为“无意于工而无不工”、“妙绝古今”、“五绝之典范”,把严重失粘的律绝称之为“**体”(如李白的《凤凰台》及其他),就因为作者是大家 ,故句为伟人典,谬误也当成经典,超级崇拜,那就太那个了!
二、谈格律诗中的文字重复问题:
格律诗中,有文字“避同”之说,即避免同字重复。这属于一般性常识。但是,格律诗中的“避同”,指的是非修辞性重复,不包括修辞性重复。曾有人没弄清这两者的区别,用修辞性重复的例证来反驳“避同”之说,从而出现所指对象的错位现象。我们在这里对格律诗中的修辞性重复和非修辞性重复加以区分的基础上,来讨论格律诗中的“避同”问题。
汉魏以前的古诗,在文字上是可以重复的,理论上也没有避免“重出”、防止“相犯”的说法。六朝以来,随着诗歌形式的日趋精致,便有了避免“重出”、防止“相犯”之说。这个问题,刘勰在《文心雕龙·练字》中已经明确地提出来了。他的原话是:“重出者,同字相犯者也。《诗》、《骚》适会,而近世忌同。若两字俱要,则宁在相犯。”意思是说,《诗经》和《楚辞》善于融会贯通,并不在意于重出、相犯的问题,近世则忌讳诗中出现同字。当然,如果重字不得不要时,则是可以相犯的。按照刘勰的意见,“忌同”未尝不可,但也可以灵活对待,不必死拘规则。
唐代格律诗形成后,进一步明确了同字“相犯”的问题,即在一首诗中,应尽量避免文字上的重复。只是在格律诗中的“避同”,不包括修辞意义上的文字重复,即修辞性重复不在“相犯”之列。
格律诗中,常见的修辞性重复有三类情况:一类是叠字,一类是顶针,一类是复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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