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词理论首席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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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9 11:3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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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温柔的风 于 2023-1-9 11:40 编辑
本帖最后由 梅花山人 于 2016-5-17 10:29 编辑
第九节 平厌的特殊形式
9.1这里所谓平仄上的特殊形式,指的是五言b式的第四字或七言b式的第六字该仄而平,和五言a式的第四字或七言a式的第六字该平而仄。因为五言的第四字和七言的第六字是重要的节奏点,平仄不合,似乎是大大的违犯了平仄的规律,不合于“二四六分明”的口诀,所以我们称为平仄上的特殊形式。为便于叙述起见,我们把前者叫做子类特殊形式,后者叫做丑类特殊形式。
9.2(一)子类特殊形式是把那本该用“平平平仄仄”的五言句子改为“平平仄平仄”,又把“仄仄平平平仄仄”的七言句子改为“仄仄平平仄平仄”。换句话说,就是腹节的两个字平仄互换;本是“平仄”,现在改为“仄平”。在这种情形之下,头节上字以避免仄声为原则。(若不避免仄声,则以用普通形式为宜*)例如:
言陪柏梁宴,新下建章台。(王维《奉和圣制》)
垂银棘庭印,持斧柏台纲。(苑咸《送大理正摄御史》)。。。
9.4唐人这种特殊形式,宋人深深地体会到了;尤其是用于尾联的妙处,宋人领略得最到家,所以也用得最多,几乎可说是青出于蓝。例如:
(甲)用于首联者。
微躯定谁恨,清啸不知劳。(刘敞《蝉》)
南山半云雨,天气杂暄寒。(刘敞《独行》)。。。
9.5此种特殊形式,一般人都认为“拗句”(有些人甚至仅仅承认这是“拗”,除此之外不称为“拗”)。谈“拗救”的人,自然也把它认为本句拗救:腹节上字该平而仄,是拗;腹节下字该仄而平,是救。但是,如果“拗”的意义是“违反常格”,则是否该称为“拗”尚有问题;因为这种形式常见到那样的程度,连应试的排律也允许用它(例如元稹《河鲤登龙门》:“回瞻顺流辈,谁敢望同升”),实在不很应该认为变例(叫做“特殊形式”也是不得已的)。它竟可认为b式的另一式,“平平平仄仄”和“平平仄平仄”是任人择用的。不过,在另一个观点上,也可以认为“拗”;近体诗的出句和对句本该是平仄相对的,尤其是节奏点;现在出句的第四字和对句的第四字(七言则为第六字)都是平声,就该算是不合常规,也就可以叫做“拗”。如果要叫做“拗”的话,我们建议叫做“特拗”。
9.6(二)丑类特殊形式是在aB式的联语中,把a式出句的腹节下字改为仄声,同时把B式对句的腹节上字改为平声。换句话说,在五言里,就改为
仄仄平仄仄,平平平仄平;
在七言里,就改为
平平仄仄平仄仄,仄仄平平平仄平。
七言出句的第一字、第五字,和五言出句的第三字,还可以改为仄声,七言出句的第三字,和五言出句的第一字,还可以改为平声;七言对句的第一字还可以改为平声,七言对句的第三字和五言对句的第一字还可改为仄声。由此看来,这种形式的特征只在于七个字的声调,就是出句第二字(七言则为第四字)必须是仄声,末二字必须是“仄仄”,对句第二字(七言则为第四字)必须是平声,末三字必须是“平仄平”。这样,就五言而论,出句可能有五个仄声字,但对句不该有五个平声字,因为倒数第二字必须是仄声,否则变为古风式的“三平调”了。(盛唐诗人偶然有此,但不足为法。)
9.7这里我们有一点应该特别提出,就是丙种拗救(孤平拗救)和丑类特殊形式往往同时并用。这样,在五言里,就变为
仄仄平仄仄,仄平平仄平;
在七言里,就变为
平平仄仄平仄仄,仄仄仄平平仄平。。。。
9.8这种特殊形式显然是从古诗脱胎而来,所以五言特别多七言特别少。在此情况下,五言对句第一字喜欢用仄,大约因为诗人们不大喜欢句中共有四个平声,第三字既必须用平,就索性造成一种孤平拗救,使它的格调更高古些。
9.9宋人对于丑类特殊形式,也像子类一样,跟着唐人学步。不过,因为时代的关系,七言的例子渐渐多起来了。例如:
(甲)不与丙种拗救同用者。
野兴宜独往,春愁无定端。(刘敞《独行》)。。。
不懂就去学习,别成天把瞎扯蛋当什么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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