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词理论首席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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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17 10:4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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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此种特殊形式,一般人都认为“拗句”(有些人甚至仅仅承认这是“拗”,除此之外不称为“拗”)。谈“拗救”的人,自然也把它认为本句拗救:腹节上字该平而仄,是拗;腹节下字该仄而平,是救。但是,如果“拗”的意义是“违反常格”,则是否该称为“拗”尚有问题;因为这种形式常见到那样的程度,连应试的排律也允许用它(例如元稹《河鲤登龙门》:“回瞻顺流辈,谁敢望同升”),实在不很应该认为变例(叫做“特殊形式”也是不得已的)。它竟可认为b式的另一式,“平平平仄仄”和“平平仄平仄”是任人择用的。不过,在另一个观点上,也可以认为“拗”;近体诗的出句和对句本该是平仄相对的,尤其是节奏点;现在出句的第四字和对句的第四字(七言则为第六字)都是平声,就该算是不合常规,也就可以叫做“拗”。如果要叫做“拗”的话,我们建议叫做“特拗”。。。
9.13以上所述的两种特殊形式,都可以证明“二四六分明”的口诀是有毛病的。墨守这口诀的人,将会牺牲了唐人所发明的两种“高格调”,因为这里五言出句的第四字和七言出句的第六字都是“不分明”的。但是,看轻这口诀的人,如果不加深究,将会因看见唐宋诗人在这种地方“不分明”,就认为任何地方都可以“不分明”,于是变了完全不讲诗律。
9.14拗救的形式,除了给有些人认为格调高古之外,还有一种好处,就是给诗人在造句上有更多的自由。。。
所谓格律派正是【看见唐宋诗人在这种地方“不分明”,就认为任何地方都可以“不分明”】的货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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