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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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20-4-1 08:5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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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平仄的特殊形式
9.1这里所谓平仄上的特殊形式,指的是五言b式的第四字或七言b式的第六字该仄而平,和五言a式的第四字或七言a式的第六字该平而仄。因为五言的第四字和七言的第六字是重要的节奏点,平仄不合,似乎是大大的违犯了平仄的规律,不合于“二四六分明”的口诀,所以我们称为平仄上的特殊形式。为便于叙述起见,我们把前者叫做子类特殊形式,后者叫做丑类特殊形式。
…………
9.5此种特殊形式,一般人都认为“拗句”(有些人甚至仅仅承认这是“拗”,除此之外不称为“拗”)。谈“拗救”的人,自然也把它认为本句拗救:腹节上字该平而仄,是拗;腹节下字该仄而平,是救。但是,如果“拗”的意义是“违反常格”,则是否该称为“拗”尚有问题;因为这种形式常见到那样的程度,连应试的排律也允许用它(例如元稹《河鲤登龙门》:“回瞻顺流辈,谁敢望同升”),实在不很应该认为变例(叫做“特殊形式”也是不得已的)。它竟可认为b式的另一式,“平平平仄仄”和“平平仄平仄”是任人择用的。不过,在另一个观点上,也可以认为“拗”;近体诗的出句和对句本该是平仄相对的,尤其是节奏点;现在出句的第四字和对句的第四字(七言则为第六字)都是平声,就该算是不合常规,也就可以叫做“拗”。如果要叫做“拗”的话,我们建议叫做“特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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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三羊,评论有二:
1、
对于【“平平平仄仄”和“平平仄平仄”】这两个句子来说,
王力只看到其【个性】,没有看到其【共性】。二四同声和二四异声,分别是两个句子的【个性】;二五交替则是这两个句子的【共性】。共性,决定着律句的基本性质,个性,反应的是律句的差异性。简单说来,是否律句,是由共性决定的!
2、
【连应试的排律也允许用它】,是因为【“平平平仄仄”和“平平仄平仄”】具有共性!这共性就是二五交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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