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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如观 于 2017-7-21 21:00 编辑
律诗“原教旨”的定位问题:“原教旨”应定位在一种诗体的最成熟阶段,而不是摸索阶段。
所以,律诗格律就应最后定格在狭义律诗的概念上,因为就律诗而言,经过长期实践证明只有狭义律诗是最完美、最成熟的,应以此为原则,为标准。用韵应最后定格在宋末形成的平水韵。组词造句应遵循古汉语组词造句规范及语法。
在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在具体操作中,还要注意与前人保持在诗词概念、诗词分类,诗词理论上的尽量一致性。
比如崔颢的《黄鹤楼》,前人的诗集中已经把他归入律诗类。既然前人已经这样做了,我们遇到此类问题应该怎么办?可以通过划分广义律诗与狭义律诗的方法把他剥离出来。就是承认它是律诗,但是只能作为历史的存在归入广义律诗里,今人应该弃用此标准。
我们以此为原则就可以判断当今一些形形色色的所谓诗词理论是否违背了这些基本原则。
比如四声八病,四声八病已经在实践中被证明实用性差,在今天只能视为是一种指导性理论,而不属于律诗指令性的原则。
什么“25四声律论”,“今古混押论”,“与孤平相对应的孤仄理论”等,这些理论都是违背上述原则的,站在维护律诗原教旨的立场上都应予以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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