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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3 14: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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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针叶林 于 2021-2-3 14:31 编辑
句律与尾字无关----评“永明律”
有人将沈约“蜂腰”的规则(二五字不能同声)命名为“永明律”。既不全面,也不合理。蜂腰是一种次级的病犯名,又因为牵涉到句尾韵字,而句尾韵字与句子能否成为律句是无关的。
以一句五言诗由2个双字词组(相对独立的汉语意义组合)+一个单字,构成解镫句(二二一)句型为例,每个双字词只考虑第二字的平仄即可,这样共可以组成8种自然句型:
在自然条件下组成的解镫句型,有8种:
字位1 2 3 4 5 (注:○表示可平可仄)
1, ○平-○平-平 非律句
2, ○平-○平-仄 非律句(含特拗句平平仄平仄)
3, ○仄-○仄-平 非律句
4, ○仄-○仄-仄 非律句
5, ○平-○仄-平 律句(含孤平句)
6, ○平-○仄-仄 律句(含 平平平仄仄)
7, ○仄-○平-平 律句(含 仄仄仄平平)
8, ○仄-○平-仄 律句
由上可见,所有8种句型中,
凡2,4位平仄交换的,皆可以组成律句,
而2,4位平仄不交换的,皆不可以组成律句,
即该句律与非律只与前四字有关。句尾字无论是平是仄皆可,与能否组成律句无关。
而命名为“永明律”者说是“二五位不能同声”,即意味着下面4种句型是“违律”的:
1,○平-○平-平 非律句
4,○仄-○仄-仄 非律句
5,○平-○仄-平 律句(含孤平句)
8,○仄-○平-仄 律句
“永明律”不考虑第四字,仄分三声,等于这4种句型:
○平-○○-平 非律句
○上-○○-上 非律句
○去-○○-去 非律句
○入-○○-入 非律句
因诗的押韵是平、上、去、入任意的,这等于规定第二字有的字音是不允许使用的。 连标准律句“平平仄仄平”“仄仄平平仄”也成了“非律句”。如沈约这首:
临高台 南北朝·沈约
高台不可望,望远使人愁。 连山无断绝,河水复悠悠。
平平仄仄仄 仄仄仄平平 平平平仄仄 平仄仄平平
所思竟何在,洛阳南陌头。 可望不可见,何用解人忧。
仄去仄平去 仄平平仄平 仄去仄仄去 平仄仄平平
违律句 违律句 违律句
-----因为押去声韵,第二字是去声的词就不能用了,这种限制不是很荒唐吗?
五言诗句内的声律变化是由前四字决定的。句尾字是韵脚,是由该句在诗中的位置决定的,无论前四字是何种音律,都可以安排在诗的任意一行,加句尾字即可。句尾字的音调(平仄)与全句能否成为律句是没有关联的。比如前四字是“仄仄 平平”,若在单数行,句末可加一仄声字:仄仄平平仄,若安置在双声行,则句尾可加一平声字押韵:仄仄平平平。
所以根据“蜂腰”命名一“永明句律”是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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