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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律句蜂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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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4 11:42: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唐朝律句蜂腰法

对于五言来说,就是:二五俩字,只可同平,不可同上同去同入。
唐朝律句蜂腰法,共有4种律句格式:
〇平〇〇仄。
〇仄〇〇平。
〇仄〇〇仄。
〇平〇〇平。
唐朝律句蜂腰法,涵盖着【二四同声】和【二四异声】句,涵盖几率为92%
1、
涵盖着的【二四同声】句
平〇平仄。
仄〇仄平。
仄〇仄仄。
平〇平平。
2、
涵盖着的【二四异声】句。
平〇仄仄。
仄〇平平。
仄〇平仄。
平〇仄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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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4 21: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记得有这个记载:
   ○文二十八种
    一曰平头,(或一六之犯名水浑,二七之犯名火灭。)二曰上尾,(或名土崩。)三曰蜂腰,----。
   不知,为何变为 蜂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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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3-15 05:27: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三羊 于 2020-3-15 05:39 编辑
苏星空 发表于 2020-3-14 21:08
记得有这个记载:
   ○文二十八种病
    一曰平头,(或一六之犯名水浑病,二七之犯名火灭病。)二曰上尾 ...

神农的四象:春·夏·秋·冬。
沈约的四声:平·上·去·入。
神农的八卦:乾卦·坎卦·艮卦·震卦·巽卦·离卦·坤卦·兑卦。
沈约的八体:平头·上尾·鹤膝·蜂腰·大韵·小韵·傍纽·正纽。

沈约牵强的【四声】,无非是为了附会神农的【四象】。
沈约牵强的【八体】,无非是为了附会神农的【八卦】。
传统俗说的【四声·八病】,实为【四声·八体】之讹传。

    唐·李延寿《南史·陆厥传》云:时盛为文章,吴兴沈约,陈郡谢朓,琅琊王融,以气类相推彀。汝南周颙善识声韵,约等文皆用宫商,将平上去入为四。以此制,有平头、上尾、蜂腰、鹤膝。五字之中音韵悉异,两句之内,角徵不同,不可增减。世呼为永明体。
    三羊理解:以此制韵的【韵】,可以为【法】、可以为【体】,可以为【声】,就是不能为【病】。
    沈约《宋书·谢灵运传》云:“五色相宣,八音协畅,玄黄律吕,各适物宜。故使宫羽相变,低昂舛节,若前有浮声,则后须切响。一简之内,音韵尽殊;两句之中,轻重悉异。妙达此旨,始可言文。至于先士茂制,讽高历赏,子建函谷之作,仲宣霸岸之篇,子荆零雨之章,正长朔风之句,并直举胸怀,非傍经史,正以音律调韵,取高前式。”
    沈约【前有浮声,后须切响】的意思,三羊理解应为:前有平声,后须非平;前有上声,后须非上;前有去声,后须非去;前有入声,后须非入。浮声切响(简称,浮切),实际就是沈约的声律大纲。平头·上尾·鹤膝·蜂腰】四体或四法则,实际就是声律大纲的具体展现。
    北宋·宋祁、欧阳修等的《新唐书·文艺传上·杜甫传赞》:“唐兴,诗人承陈隋风流,浮靡相矜,至宋之问、沉佺期等,研揣声音,浮切不差,而号律诗,竞相袭沿。”羊注:这里【浮切不差】的意思,就是声律没有差错。
    三羊所知,最早将【八病】认定就是【八体】的,是罗根泽,是罗根泽的《音律说》。最早将沈约的【八体】,讥称【八病】,大概就是李百药。后经空海杂糅的《文二十八种病》,也就以假乱真了!看看六朝古贤原来的说法,来龙去脉,一目了然:

  沈氏《答甄公论》云:“昔神农重八卦,卦无不纯,立四象,象无不象。但能作诗,无四声之患,则同诸四象。四象既立,万象生焉;四声既周,群声类焉。经典史籍,唯有五声,而无四声。然则四声之用,何伤五声也。五声者,宫商角徵羽,上下相应,则乐声和矣;君臣民事物,五者相得,则国家治矣。作五言诗者,善用四声,则讽咏而流靡;能达八体,则陆离而华洁。明各有所施,不相妨废。昔周、孔所以不论四声者,正以春为阳中,德泽不偏,即平声之象;夏草木茂盛,炎炽如火,即上声之象;秋霜凝木落,去根离本,即去声之象;冬天地闭藏,万物尽收,即入声之象:以其四时之中,合有其义,故不标出之耳。是以《中庸》云:“圣人有所不知,匹夫匹妇,犹有所知焉。斯之谓也。”
  魏秘书常景为《四声赞》曰:“龙图写象,鸟迹摛光。辞溢流徵,气靡清商。四声发彩八体含章。浮景玉苑,妙响金锵。”虽章句短局,而气调清远;故知变风俗下,岂虚也哉。齐仆射阳休之,当世之文匠也,乃以音有楚、夏,韵有讹切,辞人代用,今古不同,遂辨其尤相涉者五十六韵,科以四声,名曰《韵略》。制作之士,咸取则焉,后生晚学,所赖多矣。齐太子舍人李节,知音之士,撰《音韵决疑》,其序云:“案《周礼》:‘凡乐:圜钟为宫,黄钟为角,大蔟为徵,沽洗为羽。’商不合律,盖与宫同声也。五行则火土同位,五音则宫商同律,暗与理合,不其然乎。吕静之撰《韵集》,分取无方。王微之制《鸿宝》,咏歌少验。平上去入,出行闾里,沈约取以和声之,律吕相合。窃谓宫商徵羽角,即四声也。羽,读如括羽之羽,亦之和同,以拉群音,无所不尽。岂其藏埋万古,而未改于先悟者乎?”经每见当世文人,论四声者众矣,然其以五音配偶,多不能谐;李氏忽以《周礼》证明,商不合律,与四声相配便合,恰然悬同。愚谓钟、蔡以还,斯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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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3-15 05:58:19 | 显示全部楼层
苏星空 发表于 2020-3-14 21:08
记得有这个记载:
   ○文二十八种病
    一曰平头,(或一六之犯名水浑病,二七之犯名火灭病。)二曰上尾 ...

看看六朝永明体的声律定义,就完全知道:

异声是法,同声是病。

一、平头。
平头诗者,第二字不得与第七字同声。
二、上尾。
上尾诗者,五言诗中,第五字不得与第十字同声。
三、鹤膝。
鹤膝诗者,五言诗第五字不得与第十五字同声。
四、蜂腰。
蜂腰诗者,五言诗一句之中,第二字不得与第五字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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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5 16: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苏星空 于 2020-3-15 16:14 编辑

没见有引用《文镜秘府论》对四种病的论说,看来认为《文镜秘府论》毫无引用的价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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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3-15 16:12:41 | 显示全部楼层
苏星空 发表于 2020-3-15 16:11
没见有引用《文镜秘府论》对四种病的论说,是否认为《文镜秘府论》毫无引用的价值? ...

当然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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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5 16:17:55 | 显示全部楼层
《文镜秘府论》如何论说“蜂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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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3-15 16:26: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三羊 于 2020-3-15 16:28 编辑
苏星空 发表于 2020-3-15 16:17
《文镜秘府论》如何论说“蜂腰”?

第三,【蜂腰】。
  蜂腰诗者,五言诗一句之中,第二字不得与第五字同声。言两头粗,中央细,似蜂腰也。诗曰:“青轩明月时,紫殿秋风日,瞳陇引夕照,晻暧映容质。”又曰:“闻君爱我甘,窃独自雕饰,”又曰:“徐步金门旦,言寻上苑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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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5 17:02:2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里提到的“第三,蜂腰”按三洋的理解,应是指“蜂腰法”而非“蜂腰病”了。
所举诗例“闻君爱我甘,窃独自雕饰,”,也当然是指“蜂腰法”而非“蜂腰病”了。

是不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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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3-15 17:31:55 | 显示全部楼层
苏星空 发表于 2020-3-15 17:02
这里提到的“第三,蜂腰”按三洋的理解,应是指“蜂腰法”而非“蜂腰病”了。
所举诗例“闻君爱我甘,窃独 ...

第三,【蜂腰】。
  蜂腰诗者,五言诗一句之中,第二字不得与第五字同声。言两头粗,中央细,似蜂腰也。诗曰:“青轩明月时,紫殿秋风日,瞳陇引夕照,晻暧映容质。”又曰:“闻君爱我甘,窃独自雕饰,”又曰:“徐步金门旦,言寻上苑春。”

  释曰:凡句五言之中,而论蜂腰,则初腰事须急避之。复是剧病。若安声体,寻常诗中,无有免者。

  或曰:“君”与“甘”非为病;“独”与“饰”是病。所以然者,如第二字与第五字同去上入,皆是病,平声非病也。此病轻于上尾,鹤膝,均于平头,重于四病,清都,师皆避之。已下,四病,但须知之,不必须避。

  刘氏曰:“蜂腰者,五言诗第二字不得与第五字同声。古诗曰:‘闻君爱我甘,窃独自雕饰’是也。此是一句中之上尾。沈氏云;‘五言之中,分为两句,上二下三。凡至句末,并须要杀。’即其义也。刘滔亦云:‘为其同分句之末也。其诸赋颂,皆须以情斟酌避之。如阮瑀《止欲赋》云:“思在体为素粉,悲随衣以消除。”即“体”与“粉”、“衣”与“除”同声是也。又第二字与第四字同声,亦不能善。此虽世无的目,而甚于蜂腰。如魏武帝《乐府歌》云:“冬节南食稻,春日复北翔”是也。’刘滔又云:‘四声之中,入声最少,余声有两,总归一入,如征整政只、遮者柘只是也。平声赊缓,有用处最多,参彼三声,殆为大半。且五言之内,非两则三,如班婕妤诗曰:“常恐秋节至,凉风夺炎热。”此其常也。亦得用一用四:若四,平声无居第四,如古诗云:“连城高且长”是也。用一,多在第二,如古诗曰:“九州不足步”此,谓居其要也。然用全句,平上可为上句取,固无全用。如古诗曰:“迢迢牵牛星”,亦并不用。若古诗曰:“脉脉不得语”,此则不相废也。犹如丹素成章,盐梅致味,宫羽调音,炎凉御节,相参而和矣。’”
=====================
红色部分,是元兢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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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我是打算梳理一下,三洋的蜂腰法是从哪里来的?因我一直只知道有个“蜂腰病”的说法。所以有这个提问:

“这里提到的“第三,蜂腰”按三洋的理解,应是指“蜂腰法”而非“蜂腰病”了。
所举诗例“闻君爱我甘,窃独自雕饰,”,也当然是指“蜂腰法”而非“蜂腰病”了。”  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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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3-15 19:02:00 | 显示全部楼层
苏星空 发表于 2020-3-15 18:39
在这里,我是打算梳理一下,三洋的蜂腰法是从哪里来的?因我一直只知道有个“蜂腰病”的说法。所以有这个提 ...

三羊为其命名的。如果依据沈约等人的【八体】说法,应该叫【蜂腰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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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5 20:29:29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据沈约等人的【八体】说法,应该称为《蜂腰体》,而《蜂腰法》这个名称却是三洋命名的。
这就是说,沈约等人的《蜂腰体》和三洋命名的《蜂腰法》。实质上是同一含义。

是不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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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3-16 05:22:47 | 显示全部楼层
苏星空 发表于 2020-3-15 20:29
依据沈约等人的【八体】说法,应该称为《蜂腰体》,而《蜂腰法》这个名称却是三洋命名的。
这就是说,沈约 ...

是的!是的!!如你所说!!!
三羊虽叫【蜂腰法】,未叫【蜂腰体】,其实质上是同一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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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3-16 05:36: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三羊 于 2020-3-16 05:44 编辑
苏星空 发表于 2020-3-15 20:29
依据沈约等人的【八体】说法,应该称为《蜂腰体》,而《蜂腰法》这个名称却是三洋命名的。
这就是说,沈约 ...

苏版,为了探讨与研究的方便,三羊将日本和尚空海《文二十八种病》全文转来!

羊按:空海的《文二十八种病》,名为“二十八”,实为“三十”。重复在:两个第九,两个第十。

文二十八种病
  一曰平头,(或一六之犯名水浑病,二七之犯名火灭病。)二曰上尾,(或名土崩病。)三曰蜂腰,四曰鹤膝,五曰大韵,(或名触绝病。)六曰小韵,(或名伤音病。)七曰傍纽,(亦名大纽,或名爽绝病。)八曰正纽,(亦名小纽,或名爽切病。)九曰水浑病,(或本九曰木枯病。)十曰火灭病,(或十曰金缺病。)十一曰阙偶,十二曰繁说,(或名疣赘,崔名相类。)十三曰龃龉,(或名不调。)十四曰丛聚,(或名丛木。)十五曰忌讳,十六曰形迹,(崔同。)十七曰傍突,十八曰翻语,(崔同)。十九曰长撷腰,(或名束。)二十曰长解镫,(或名散)。二十一曰支离,二十二曰相滥,(崔同。)二十三曰落节,二十四曰杂乱,二十五曰文赘,(或名涉俗。)二十六曰相反,二十七曰相重,二十八曰骈拇。

第一,平头。
  平头诗者,五言诗第一字不得与第六字同声,第二字不得与第七字同声。同声者,不得同平上去入四声,犯者名为犯平头。平头诗曰:“芳时淑气清,提壶台上倾。”(如此之类,是其病也。)又诗曰:“山方翻类矩,波圆更若规,树表看猿挂,林侧望熊驰。”又诗曰:“朝云晦初景,丹池晚飞雪,飘枝聚还散,吹杨凝且灭。”

  释曰:上句第一、二两字是平声,则下句第六、七两字不得复用平声,为用同二句之首,即犯为病。余三声皆尔,不可不避。三声者,谓上去入也。

  或曰:此平头如是,近代成例,然未精也。欲知之者,上句第一字与下句第一字,同平声不为病;同上去入声一字即病。若上句第二字与下句第二字同声,无问平上去入,皆是巨病。此而或犯,末曰知音。今代文人李安平、上官仪,皆所不能免也。

  或曰:沈氏云:“第一、第二字不宜与第六、第七同声。若能参差用之,则可矣。”谓第一与第七、第二与第六同声,如“秋月”、“白云”之类,即《高宴》诗曰:“秋月照绿波,白云隐星汉。”此即于理无嫌也。

  四言、七言及诸赋颂,以第一句首字,第二句首字,不得同声,不复拘以字数次第也。如曹植《洛神赋》云:“荣曜秋菊,华茂春松”,是也。铭诔之病,一同此式,乃疥癣微疾,不为巨害。


第二,上尾。(或名土崩病。)
  上尾诗者,五言诗中,第五字不得与第十字同声,名为上尾。诗曰:“西北有高楼,上与浮云齐。”(如此之类,是其病也。)又曰:“可怜双飞凫,俱来下建章,一个今依是,拂翮独先翔。”又曰:“荡子别倡楼,秋庭夜月华,桂叶侵云长,轻光逐汉斜。”(若以“家”代“楼”,此则无嫌。)

  释曰:此即犯上尾病。上句第五字是平声,则下句第十字不得复用平声,如此病,比来无有免者。此是诗之疣,急避。

  或云:如陆机诗曰:“衰草蔓长河,寒木入云烟。”(“河”与“烟”平声。)此上尾,齐、梁已前,时有犯者。齐、梁已来,无有犯者。此为巨病。若犯者,文人以为未涉文途者也。唯连韵者,非病也。如“青青河畔草,绵绵思远道”是也。(下句有云“郁郁园中柳”也。)

  或曰:其赋颂,以第一句末不得与第二句末同声。如张然明《芙蓉赋》云:“潜灵根于玄泉,擢英耀于清波”是也。蔡伯喈《琴颂》云:“青雀西飞,《别鹤》东翔,《饮马长城》,楚曲《明光》”是也。其铭诔等病,亦不异此耳。斯乃辞人痼疾,特须避之。若不解此病,未可与言文也。沈氏亦云:“上尾者,文章之尤疾。自开辟迄今,多惧不免,悲夫。”若第五与第十故为同韵者,不拘此限。即古诗云:“四座且莫喧,愿听歌一言。”此其常也,不为病累。其手笔,第一句末犯第二句末,最须避之。如孔文举《与族弟书》云:“同源派流,人易世疏,越在异域,情爱分隔。”是也。凡诗赋之体,悉以第二句末与第四句末以为韵端。若诸杂笔不束以韵者,其第二句末即不得与第四句同声,俗呼为隔句上尾,必不得犯之。如魏文帝《与吴质书》曰:“同乘共载,北游后园。舆轮徐动,宾从无声。清风夜起,悲笳微吟。”是也。刘滔云:“下句之末,文章之韵,手笔之枢要。在文不可夺韵,在笔不可夺声。且笔之两句,比文之一句,文事三句之内,笔事六句之中,第二、第四、第六,此六句之末,不宜相犯。”此即是也。


第三,蜂腰。
  蜂腰诗者,五言诗一句之中,第二字不得与第五字同声。言两头粗,中央细,似蜂腰也。诗曰:“青轩明月时,紫殿秋风日,瞳陇引夕照,晻暧映容质。”又曰:“闻君爱我甘,窃独自雕饰,”又曰:“徐步金门旦,言寻上苑春。”

  释曰:凡句五言之中,而论蜂腰,则初腰事须急避之。复是剧病。若安声体,寻常诗中,无有免者。

  或曰:“君”与“甘”非为病;“独”与“饰”是病。所以然者,如第二字与第五字同去上入,皆是病,平声非病也。此病轻于上尾,鹤膝,均于平头,重于四病,清都,师皆避之。已下,四病,但须知之,不必须避。

  刘氏曰:“蜂腰者,五言诗第二字不得与第五字同声。古诗曰:‘闻君爱我甘,窃独自雕饰’是也。此是一句中之上尾。沈氏云;‘五言之中,分为两句,上二下三。凡至句末,并须要杀。’即其义也。刘滔亦云:‘为其同分句之末也。其诸赋颂,皆须以情斟酌避之。如阮瑀《止欲赋》云:“思在体为素粉,悲随衣以消除。”即“体”与“粉”、“衣”与“除”同声是也。又第二字与第四字同声,亦不能善。此虽世无的目,而甚于蜂腰。如魏武帝《乐府歌》云:“冬节南食稻,春日复北翔”是也。’刘滔又云:‘四声之中,入声最少,余声有两,总归一入,如征整政只、遮者柘只是也。平声赊缓,有用处最多,参彼三声,殆为大半。且五言之内,非两则三,如班婕妤诗曰:“常恐秋节至,凉风夺炎热。”此其常也。亦得用一用四:若四,平声无居第四,如古诗云:“连城高且长”是也。用一,多在第二,如古诗曰:“九州不足步”此,谓居其要也。然用全句,平上可为上句取,固无全用。如古诗曰:“迢迢牵牛星”,亦并不用。若古诗曰:“脉脉不得语”,此则不相废也。犹如丹素成章,盐梅致味,宫羽调音,炎凉御节,相参而和矣。’”


第四,鹤膝。
  鹤膝诗者,五言诗第五字不得与第十五字同声。言两头细,中央粗,似鹤膝也,以其诗中央有病。诗曰;“拨棹金陵渚,遵流背城阙,浪蹙飞船影,山挂垂轮月。”又云:“陟野看阳春,登楼望初节,绿池始沾裳,弱兰未央结。

  释云:取其两字间似鹤膝,若上句第五“渚”字是上声,则第三句末“影”字不得复用上声,此即犯鹤膝。故沈东阳著辞曰:“若得其会者,则唇吻流易,失其要者,则喉舌蹇难。事同暗抚失调之琴,夜行坎壈之地。”蜂腰、鹤膝,体有两宗,各互不同。王斌五字制鹤膝,十五字制蜂腰,并随执用。

  或曰:如班姬诗云:“新裂齐纨素,皎洁如霜雪,裁为合欢扇,团团似明月。”“素”与“扇”同去声是也。此曰第三句者,举其大法耳。但从首至末,皆须以次避之,若第三句不得与第五句相犯,第五句不得与第七句相犯。犯法准前也。

  刘氏云:“鹤膝者,五言诗第五字不得与第十五字同声。即古诗曰:‘客从远方来,遗我一书札,上言长相思,下言久离别。’是也。皆次第相避,不得以四句为断。吴人徐陵,东南之秀,所作文笔,未曾犯声。唯《横吹曲》:‘陇头流水急,水急行难渡,半入隗嚣营,傍侵酒泉路。心交赠宝刀,少妇裁纨袴,欲知别家久,戎衣今已故。’亦是通人之一弊也。凡诸赋颂,一同五言之式。如潘安仁‘《闲居赋》云:‘陆攎紫房,水挂頳鲤,或宴于林,或禊于汜。’即其病也。其诸手笔,第一句末不得犯第三句末,其第三句末复不得犯第五句末,皆须鳞次避之。温、邢、魏诸公,及江东才子,每作手笔,多不避此声。故温公为《广阳王碑序》云:‘少挺神姿,幼标令望,显誉羊车,称奇虎槛。’邢公为《老人星表》云:‘定律令于游麟,候宣夜于鸣鸟,醴泉代伯益之功,甘露当屏翳之力。’魏公为《赤雀颂序》曰:‘能短能长,既成章于云表;明吉明凶,亦引气于莲上。’谢朓为《鄱阳王让表》云:‘玄天盖高,九重寂以卑听;皎日著明,三舍回于至感。’任昉为《范云让吏部表》云:‘寒灰可烟,枯株复蔚,铩翮奋飞,奔蹄且骤。’王融《求试效启》云:‘蒲柳先秋,光阴不待,贪及明时,展志愚效。’刘孝绰《谢散骑表》云:‘邀幸自天,休庆不已。假鸣凤之条,蹑应龙之亦。’诸公等,并鸿才丽藻,南北辞宗,动静应于风云,咳唾合于宫羽,纵情使气,不在其声。后进之徒,宜为楷式,其诗、赋、铭、诔,言有定数,韵无盈缩,必不得犯。且五言之作,最为机妙,既恒宛口实,病累尤彰,故不可不事也。自余手笔,或赊或促,任意纵容,不避此声,未为心腹之病。又今世笔体,第四句末不得与第八句末同声,俗呼为踏发声。譬如机关,踏尾而头发,以其轩轾不平故也。若不犯此病,谓之鹿卢声,即是不朽之成式耳。沈氏曰:‘人或谓鹤膝为蜂腰,蜂腰为鹤膝。疑未辨。’然则孰谓公为该博乎!盖是多闻阙疑,慎言寡尤者欤。”


第五,大韵。(或名触绝病。)
  大韵诗者,五言诗若以“新”为韵,上九字中,更不得安“人”、“津”、“邻”、“身”、“陈”等字,既同其类,名犯大韵。诗曰:“紫翮拂花树,黄鹂闲绿枝,思君一叹息,啼泪应言垂。”又曰:“游鱼牵细藻,鸣禽瞬好音,谁知迟暮节,悲吟伤寸心。”

  释云:如此即犯大韵。今就十字内论大韵,若前韵第十字是“枝”字,则上第七字不得用“鹂”字,此为同类,大须避之。通二十字中,并不得安“簏”、“羁”、“雌”、“池”、“知”等类。除非故作叠韵,此即不论。

  元氏曰:“此病不足累文,如能避者弥佳。若立字要切,于文调畅,不可移者,不须避之。”
  刘氏曰:“大韵者,五言诗若以,‘新’为韵,即一韵内,不得复用‘人’、‘津’、‘邻’、‘亲’等字。若一句内犯者,曹植诗云:‘泾渭扬浊清’,即‘泾’、‘清’是也。十字内犯者,古诗曰:‘良无磐石固,虚名复何益。’即‘石’、‘益’是也。”


第六,小韵。(或名伤音病。)
  小韵诗,除韵以外,而有迭相犯者,名为犯小韵病也。诗曰:“搴帘出户望,霜花朝瀁日,晨莺傍杼飞,早燕挑轩出。”又曰:“夜中无与悟,独寤抚躬叹,唯惭一片月,流彩照南端。”
  释曰:此即犯小韵。就前九字中而论小韵,若第九字是“瀁”字,则上第五字不得复用“望”字等音,为同是韵之病。

  元氏曰:“此病轻于大韵,近代咸不以为累文。”

  或云“凡小韵,居五字内急,九字内小缓。然此病虽非巨害,避为美。”

  刘氏曰:“小韵者,五言诗十字中,除本韵以外自相犯者,若已有‘梅’,更不得复用‘开’、‘来’、‘才’、‘台’等字。五字内犯者,曹植诗云:‘皇佐扬天惠’,即‘皇’、‘扬’是也。十字内犯者,陆士衡《拟古歌》云:‘嘉树生朝阳,凝霜封其条。’即‘阳’、‘霜’是也。若故为叠韵,两字一处,于理得通,如‘飘摇’、‘窈窕’、‘徘徊’、‘周流’之等,不是病限。若相隔越,即不得耳。”


第七,傍纽(亦名大纽,或名爽切病。)
  傍纽诗者,五言诗一句之中有“月”字,更不得安“鱼”、“元”、“阮”、“愿”等之字,此即双声,双声即犯傍纽。亦曰,五字中犯最急,十字中犯稍宽。如此之类,是其病。诗曰:“鱼游见风月,兽走畏伤蹄。”(如此类者,是又犯傍纽病。)又曰:“元生爱皓月,阮氏愿清风,取乐情无已,赏玩未能同。”又曰:“云生遮丽月,波动乱游鱼,凉风便入体,寒气渐钻肤。”

  释曰:“鱼”、“月”是双声,“兽”、“伤”并双声,此即犯大纽,所以即是,“元”、“阮”、“愿”、“月”为一纽。今就十字中论小纽,五字中论大纽。所以即是,“元”、“阮”、“愿”、“月”为一纽。王斌云:“若能回转,即应言‘奇琴’、‘精酒’,‘风表’、‘月外’,此即可得免纽之病也。”

  或曰;傍纽者,据傍声而来与相忤也。然字从连,韵,而纽声相参,若“金”、“锦”、“禁”、“急”,“阴”、“饮”、“荫”、“邑”,是连韵纽之。若“金”之与“饮”、“阴”之与“禁”,从傍而会,是与相参,之也。如云:“丈人且安坐,梁尘将欲飞。”“丈”与“梁”,亦“金”、“饮”之类,是犯也。

  元氏云:“傍纽者,一韵之内,有隔字双声也。”元兢曰:“此病更轻于小韵,文人无以为意者。又若不隔字而是双声,非病也。如‘清切’、‘从就’之类是也。

  刘氏曰:“傍纽者,即双声是也。譬如一韵中已有‘任’字,即不得复用‘忍’、‘辱’、‘柔’、‘蠕’、‘仁’、‘让’、‘尔’、‘日’之类。沈氏所谓风表、月外、奇琴、精酒是也。刘滔亦云:‘重字之有“关关”,叠韵之有“窈窕”,双声之有“参差”,并兴于《风》、《诗》矣。’王玄谟问谢庄:‘何者为双声?何者为叠韵?’答云:‘“悬瓠”为双声“碻磝”为叠韵。’时人称其辨捷。如曹植诗云:‘壮哉帝王居,佳丽殊百城。’即‘居’、‘佳’,‘殊’、‘城’,是双声之病也。凡安双声,唯不得隔字,若‘踟蹰’、‘踯躅’、‘萧瑟’、‘流连’之辈,两字一处,于理即通,不在病限。沈氏谓此为小纽。刘滔以双声亦为正纽。其傍纽者,若五字中已有任’字,其四字不得复用‘锦’、‘禁’、‘急’、‘饮’、‘荫’、‘邑’等字,以其一纽之中,有,‘金’音等字,与‘任’同韵故也。如王彪之《登冶城楼》诗云:‘俯观陋室,宇宙六合,譬如四壁。’即‘譬’与,‘壁’是也。沈氏亦以此条谓之大纽。如此负犯,触类而长,可以情得。韵纽四病,皆五字内之瘕疵,两句中则非巨疾,但勿令相对也。”


第八,正纽。(亦名小纽,亦名爽切病。)
  正纽者,五言诗“壬”、“衽”、“任”、“入”,四字为一纽;一句之中,已有“壬”字,更不得安“衽”、“任”、“入”等字。如此之类,名为犯正纽之病也。诗曰:“抚琴起和曲,叠管泛鸣驱,停轩未忍去,白日小踟蹰。”又曰:“心中肝如割,腹里气便燋,逢风回无信,早雁转成遥。”(“肝”、“割”同纽,深为不便。)

  释曰:此即犯小纽之病也。今就五字中论,即是下句第九、十,双声两字是也。除非故作双声,下句复双声对,方得免小纽之病也。若为联绵赋体类,皆如此也。

  或曰:正纽者,谓正双声相犯。其双声虽一,傍正有殊,从一字纽之得四声,是正也。(若“元”,“阮”,“愿”、“月”是。)若从他字来会成双声,是傍也。(若“元”、“阮”、“愿”,“月”是正,而有“牛”、“鱼”,“妍”、“砚”等字来会“元”,“月”等字成双声是也。)如云:“我本汉家子,来嫁单于庭。”(“家”、“嫁”是一纽之内,名正双声,名犯正纽者也。)傍纽者,如:“贻我青铜镜,结我罗裙裾。”(“结”、“裙”是双声之傍,名犯傍纽也。)又一法,凡入双声者,皆名正纽。

  元氏曰:“正纽者,一韵之内,有一字四声分为两处是也。如梁简文帝诗云:‘轻霞落暮锦,流火散秋金。’(‘金’、‘锦’、‘禁’、‘急’是一字之四声,今分为两处,是犯正纽也。”)元兢曰:“此病轻重,与傍纽相类,近代咸不以为累,但知之而已。”

  刘氏曰:“正纽者,凡四声为一纽,如‘任’、‘荏’、‘衽’、‘入’,五言诗一韵中已有‘任’字,即九字中不得复有‘荏’、‘衽’、‘入’等字。古诗云:‘旷野莽茫茫。即‘莽’与‘茫’是也。凡诸文笔,皆须避之。若犯此声,即龃龉不可读耳。”

第九,水浑病,谓第一与第六之犯也,。假作《春诗》曰:“沼萍遍水缬,榆荚满枝钱。”又曰:“斜云朝列陈,回娥夜抱弦。”
  释云:“沼”文处一,宜用平声;(‘池’好。)“回”字在六,特须宫语。(宜‘趋’。)一为上言之首,六是下句之初,同建水浑,以彰第一。且条嘉况,开示文生,制作之家,特宜监察。三隅,已发,一角须求,聊说十规,以张群目。

第十,火灭病,谓第二与第七之犯也。即假作《闺怨》诗曰:“尘暗离后镜,带永别前腰。”又曰:“怨心千过绝,啼眼百回垂。”
  释曰:“暗”文处二,宜用“埋”、“生”之言;“眼”字居七,特贵“眸”、“行”之语。“离”当阴位,命于南方,用字致尤,故云离位火灭,因以名焉。

第九(又),木枯病,谓第三与第八之犯也。即假作《秋诗》曰:“金风晨泛菊,玉露宵沾兰。”(一本“宵悬珠”)。又曰:“玉轮夜进辙,金车昼灭途。”
  释曰:“宵”为第八,言“夜”已精;“夜”处第三,论“宵”乃妙。自余优劣,改变皆然,聊著二门,用开多趣。

第十(又),金缺病,谓第四与第九之犯也。夫金生兑位,应命秋律于西,上句向终,下句欲末,因数命之,故生斯号。即假作《寒诗》曰:“兽炭陵晨送,鱼灯彻宵燃。”又曰:“狐裘朝除冷,亵褥夜排寒。”
  释曰:“宵”文处九,言“夜”便佳;“除”字在四,云“却”为妙。自余致病,例此成规。告往知来,自然多悟。

第十一,阙偶病,谓八对皆无,言靡配属,由言匹偶,因以名焉。假作《述怀诗》曰:“鸣琴四五弄,桂酒复盈杯。”又曰;“夜夜怜琴酒,优游足畅情。”
  释曰:上有“四五”之言,下无“两三”之句;不对“朝朝”之字,空垂“夜夜”之文。如此之徒,名为阙偶。题斯一目,余况皆然。
  或曰:诗上引事,下须引事以对之。若上缺偶对者,是名缺偶。犯诗曰:“苏秦时刺股,勤学我便耽。”释曰:上句“苏秦”,是其人名,下将“勤学”对之,是其缺偶。
  不犯诗曰:“刺股君称丽,悬头我未能。”
  释曰:上有“刺股”,下有“悬头”,各为一事,上下相对,故曰不犯。

第十二,繁说病,谓一文再论,繁词寡义。或名相类,或名疣赘。即假作《对酒诗》曰:“清觞酒恒满,绿酒会盈杯。”又曰:“满酌余当进,弥瓯我自倾。”
  释曰:“清觞”、“绿酒”,本自靡殊;“满酌”、盈杯”,何能有别。“余”之与“我”,同号己身,一说足明,何须再陈。如斯之类,寡义繁文,制作之家,特宜详察。
  诗曰:“远岫开翠雾,遥山卷青霭。”
  此两句字别理不殊,是病。
  崔氏曰:“‘从风似飞絮,照日类繁英,拂岩如写镜,封林若耀琼。’此四句相次,一体不异,‘似’、‘类’、‘如’、‘若’,是其病。”

第十三,龃龉病者,一句之内,除第一字及第五字,其中三字,有二字相连,同上去入是。(若犯上声,其病重于鹤膝,此例文人以为秘密,莫肯传授。上官仪云:“犯上声是斩刑,去入亦绞刑。”)如曹子建诗云:“公子敬爱客。”“敬”与“爱”是,其中三字,其二字相连,同去声是也。
  元兢曰:“平声不成病,上去入是重病,文人悟之者少,故此病无其名。兢案《文赋》云:‘或龃龉而不安。’因以此病名为龃龉之病焉。”
  崔氏是名“不调”。不调者,谓五字内,除第一字、第五字,于三字用上去入声相次者,平声非病限,此是巨病。古今才子多不晓。如“晨风惊叠树,晓月落危峰。”(“月”次“落”,同入声。)如“雾生极野碧,日下远山红。”(“下”次“远”,同上声。)如“定惑关门吏,终悲塞上翁。”(“塞”次“上”,同去声。)

第十四,丛聚病者,如上句有“云”,下句有“霞”,抑是常。其次句复有“风”,下句复有“月”。“云”、“霞”、“风”、“月”,俱是气象,相次丛聚,是为病也。如刘铄,诗曰:“落日下遥林,浮云霭曾阙,玉宇来清风,罗帐迎秋月。”此上句有“日”,下句有“云”,次句有“风”,次句有“月”,“日”、“云”、“风”、“月”,相次四句,是丛聚。
  元兢曰:“盖略举气象为例,触类而长,庶物则同。上十字已有‘鸾’对‘凤’,下十字不宜更有‘凫’对‘鹤’;上十字已有‘桂’对‘松’,下十字不宜更用‘桐’对‘柳’。俱是丛聚之病,此又悟之者鲜矣。”
  崔名丛木病,即引诗云:“庭梢桂林树,檐度苍梧云,棹唱,喧难辨,樵歌近易闻。”“桂”、“梧”、“棹”、“樵”,俱是木,即是病也。

第十五,忌讳病者,其中意义,有涉于国家之忌是也。如顾长康诗云:“山崩溟海竭,鱼鸟依将何。”“山崩”、“海竭”,于国非所宜言,此忌讳病也。
  元兢曰;“此病或犯,虽有周公之才,不足观也。又如咏雨诗称乱声,泝水诗云逆流,此类皆是也。”
  皎公名曰避忌之例,诗曰:“何况双飞龙,羽翼纵当乖。”又云:“吾兄既凤翔,王子亦龙飞。”

第十六,形迹病者,谓于其义相形嫌疑而成。如曹子建诗云:“壮哉帝王居,佳丽殊百城。”即如近代诗人,唯得云“丽城”,亦云“佳丽城”。若单用“佳城”,即如滕公佳城,为形迹病也。
  元兢云:“文中例极多,不可轻下语也。”
  崔曰:“‘佳山’、‘佳城’,皆为形迹坟埏,不可用。又如‘侵天’、‘干天’,是谓天与树木等,犯者为形迹。他皆效此。”

第十七,傍突病者,句中意旨,傍有所突触。如周彦伦诗云:“二亩不足情,三冬俄已毕。”“二亩”涉其亲,宁可云“不足情”也?
  元兢云:“此与忌讳同,执笔者咸宜戒之,不可辄犯也。”

第十八,翻语病者,正言是佳词,反语则深累是也。如鲍明远诗云:“鸡鸣关吏起,伐鼓早通晨。”“伐鼓”,正言是佳词,反语则不祥,是其病也。
  崔氏云:“‘伐鼓’,反语‘腐骨’,是其病。

第十九,长撷腰病者,每句第三字撷上下两字,故曰撷腰,若无解镫相间,则是长撷腰病也。如上官仪诗曰:“曙色随行漏,早吹入繁笳。旗文萦桂叶,骑影拂桃华。碧潭写春照,青山笼雪花。”上句“随”,次句“入”,次句“萦’,次句“拂”,次句“写”,次句“笼”,皆单字,撷其腰于中,无有解镫者,故曰长撷腰也。(此病或名束。)

第二十,长解镫病者,第一、第二字意相连,第三、第四字意相连,第五单一字成其意,是解镫;不与撷腰相间,是长解镫病也。如上官仪诗曰:“池牖风月清,闲居游客情,兰泛樽中色,松吟弦上声。”“池牖”二字意相连,“风月”二字意相连,“清”一字成四字之意,以下三句,皆无有撷腰相间,故曰长解镫之病也。
  元兢曰:“撷腰、解镫并非病,文中自宜有之,不间则为病。然解镫须与撷腰相间,则屡,迁其体。不可得句相间,但时然之,近文人篇中有然,相间者偶然耳。然悟之而为诗者,不亦尽善者乎。”(此病亦名散。)

第二十一,支离。不犯诗曰:“春人对春酒,新附间新花。”犯诗曰:“人人皆偃息,唯我独从戎。”

第二十二,相滥。(或名繁说。)谓一首诗中再度用事,一对之内反覆重论,文繁意叠,故名相滥。犯诗曰:“玉绳耿长汉,金波丽碧空,星光暗云里,月影碎帘中。”
  释曰:“玉绳”者星名,“金波”者月号,上既论讫,下复陈之,甚为相滥,尤须慎之。
  崔氏云:“相滥者,谓‘形体’、‘途道’、‘沟淖’、‘淖泥’、‘巷陌’、‘树木’、‘枝条’、‘山河’、‘水石’、‘冠帽’、‘衤禺衣’,如此之等,名曰相滥。上句用‘山’,下句用‘河’;上句有‘形’,下句安‘体’;有句有‘木’,下句安‘条’:如此参差,乃为善焉。若两字一处,自是犯焉,非关诗处。或云两目一处是。”

第二十三,落节。凡诗咏春,即取春之物色;咏秋,即须序秋之事情。或咏今人,或赋古帝,至于杂篇咏,皆须得其深趣,不可失义意。假令黄花未吐,已咏芬芳;青叶莫抽,逆言蓊郁;或专心咏月,翻寄琴声;或□意论秋,杂陈春事;或无酒而言有酒;无音而道有音:并是落节。若是长篇托意,不许限。即假作《咏月诗》曰:“玉钩千丈挂,金波万里遥。蚌亏轮影灭,落桂阴销。入风花气馥,出树鸟声娇。独使高楼妇,空度可怜宵。”
  释曰:此诗本意咏月,中间论花述鸟,乍读风花似好,细勘月意有殊,如此之辈,名曰落节。
  又《咏春诗》曰;“何处觅消愁?春园可暂游。菊黄堪泛酒,梅红可插头。”
  释曰:菊黄泛酒,宜在九月,不合春日陈之;或在清朝,翻言朗夜:并是落节。

第二十四,杂乱。凡诗发首诚难,落句不易。或有制者,应作诗头,勒为诗尾;应可施后,翻使居前。故曰杂乱。假作《忆友诗》曰,“思君不可见,徒令年鬓秋。独惊积寒暑,迢递阻风牛,粤余慕樵隐,萧然重一丘。”
  释曰:“粤余”一对,合在句端;“思君”一对,合居篇末。然则篇章之内,义别为科,先后无差,文理俱畅;混而不别,故名杂乱。

第二十五,文赘(或名涉俗病。)凡五言诗,一字文赘,则众巧皆除;片语落嫌,则人竞褒贬。今作者或不经雕匠,未被揣磨,辄述拙成,多致纰缪。虽理义不失,而文不清新;或用事合同,而辞有利钝。即假作《秋诗》曰:“熠耀庭中度,蟋蟀傍窗吟。条间垂白露,菊上带黄金。”
  释曰:此诗据理,大体得通。然“庭中”、“傍窗”,流俗已甚;“黄金”、“白露”,语质无佳;凡此之流,名曰文赘。
  又《咏秋诗》曰:“熠耀流寒火,蟋蟀动秋音。凝露如悬玉,攒菊似披金。”(此则无赘也。)又曰:“渭滨迎宰相。”(官之宰相,即是涉俗流之语,是其病。)又曰:“树荫逢歇马,鱼潭见洗船。”又曰:“隔花遥劝酒,就水更移床。”(是则俗巧弱弊之过也。)

第二十六,相反,谓词理别举是也。诗曰:“晴云开极野,积雾掩长洲。”上句既叙“晴云”,下句不宜“雾掩”,不顺理耳。

第二十七,相重,谓意义重叠是也。或名枝指也。诗曰:“驱马清渭滨,飞镳犯夕尘。川波张远盖,山日下遥轮。柳叶眉行尽,桃花骑转新。”(已上有“驱引”、“飞镳”,下又“桃花骑”,是相重病也。)又曰:“游雁比翼翔,飞鸿知接翮。”

第二十八,骈拇者,所谓两句中道物无差,名曰骈拇。如庾信诗曰:“两戍俱临水,双城共夹河。”此之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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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3-16 06:00:49 | 显示全部楼层
苏星空 发表于 2020-3-15 20:29
依据沈约等人的【八体】说法,应该称为《蜂腰体》,而《蜂腰法》这个名称却是三洋命名的。
这就是说,沈约 ...

在下三羊,认为:
空海的《文二十八种病》,实为文体【法·病】的杂糅。也就是,
前面8种,是文体的【应该】;后面的22种,是问题的【不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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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6 06:11: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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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二十八种
  一曰平头,(或一六之犯名水浑,二七之犯名火灭。)二曰上尾,(或名土崩。)蜂腰,---。”

那么,“蜂腰”, 可以认为是“文二十八种”之中的第吗?---或,简而言之曰:蜂腰病、平头病、上尾病、---,等等。

是不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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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3-16 06:32:45 | 显示全部楼层
苏星空 发表于 2020-3-16 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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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二十八种病
  一曰平头,(或一六之犯名水浑病,二七之犯名火灭病。)二曰上尾,( ...

不是这样的!
这个问题,就要牵涉到空海的行文了!
二七之犯名火灭病,
二七之犯,才是【病】。所谓二七之犯,也就是二七同平同上同去同入声。
二七之犯才是病,二七不犯则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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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3-16 06:34: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三羊 于 2020-3-16 06:35 编辑
苏星空 发表于 2020-3-16 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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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二十八种病
  一曰平头,(或一六之犯名水浑病,二七之犯名火灭病。)二曰上尾,( ...
不犯是法犯是病
第九,水浑病,谓第一与第六之犯也。
第十,火灭病,谓第二与第七之犯也。
第九(又),木枯病,谓第三与第八之犯也。
第十(又),金缺病,谓第四与第九之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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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3-16 06:43:23 | 显示全部楼层
苏星空 发表于 2020-3-16 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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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二十八种病
  一曰平头,(或一六之犯名水浑病,二七之犯名火灭病。)二曰上尾,( ...

古人的五行命病法:
第九,水浑病,谓第一与第六之犯也。
第十,火灭病,谓第二与第七之犯也。
第九,木枯病,谓第三与第八之犯也。
第十,金缺病,谓第四与第九之犯也。
第二,土崩病,谓第五与第十之犯也。(这一条,是三羊效颦前四种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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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3-16 06:53: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三羊 于 2020-3-16 06:55 编辑
苏星空 发表于 2020-3-16 06:11
据三羊的转载:
“ 文二十八种病
  一曰平头,(或一六之犯名水浑病,二七之犯名火灭病。)二曰上尾,( ...

第一,【平头】。
平头诗者,五言诗第一字不得与第六字同声,第二字不得与第七字同声。同声者,不得同平上去入四声,犯者名为犯平头。
第二,【上尾】。
上尾诗者,五言诗中,第五字不得与第十字同声,名为上尾
第三,【蜂腰】。
蜂腰诗者,五言诗一句之中,第二字不得与第五字同声。言两头粗,中央细,似蜂腰也。
第四,【鹤膝】。
鹤膝诗者,五言诗第五字不得与第十五字同声。言两头细,中央粗,似鹤膝也,以其诗中央有病。
===========================================
三羊请苏版,仔细琢磨以下两种说法:
犯者名为犯平头】与【名为上尾

三羊没有见到将沈约的【平头、上尾、蜂腰、鹤膝】,


说成【平头、上尾、蜂腰、鹤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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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6 06:55:31 | 显示全部楼层
改变一下再问:
“ 文二十八种病,
  第三,蜂腰。蜂腰诗者,五言诗一句之中,第二字不得与第五字同声。---。”
  ,“五言诗一句之中,第二字不得与第五字同声。---。”之法的诗,就称谓:蜂腰病。

这个可以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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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3-16 06:58:09 | 显示全部楼层
苏星空 发表于 2020-3-16 06:55
改变一下再问:
“ 文二十八种病,
  第三,蜂腰。蜂腰诗者,五言诗一句之中,第二字不得与第五字同声。-- ...

不可以的!
三羊20楼的跟帖,早于你21楼的发问。巧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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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3-16 07:01:52 | 显示全部楼层
苏星空 发表于 2020-3-16 06:55
改变一下再问:
“ 文二十八种病,
  第三,蜂腰。蜂腰诗者,五言诗一句之中,第二字不得与第五字同声。-- ...

假定你的说法城里的话,史书的【以此制】,岂不是成了【以此制】了吗?!

唐·李延寿《南史·陆厥传》云:时盛为文章,吴兴沈约,陈郡谢朓,琅琊王融,以气类相推彀。汝南周颙善识
声韵,约等文皆用宫商,将平上去入为四。以此制,有平头、上尾、蜂腰、鹤膝。五字之中音韵悉异,两句之内,角徵不同,不可增减。世呼为永明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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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6 07: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就是说:
“文二十八种病
  一曰平头,(或一六之犯名水浑病,二七之犯名火灭病。)二曰上尾,(或名土崩病。)三曰蜂腰,-----。”
曰平头者,是指“法”而不是指“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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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3-16 07: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苏星空 发表于 2020-3-16 06:55
改变一下再问:
“ 文二十八种病,
  第三,蜂腰。蜂腰诗者,五言诗一句之中,第二字不得与第五字同声。-- ...

顺便提及,最早将【四声八体】,叫做【四声八病】的,是李百药。假定,李百药四声八病的【病】字,作【癖好】讲,也说得通。

病(词语)
百度百科  
https://baike.baidu.com/item/%E7%97%85/4573189?fr=aladdin
汉语释义
(1)重病;伤痛严重。
(2)犹心病。
(3)癖好。
………………
癖好        基本解释:1.对某种事物的特别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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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3-16 07:26: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三羊 于 2020-3-16 07:28 编辑
苏星空 发表于 2020-3-16 07:15
那就是说:
“文二十八种病
  一曰平头,(或一六之犯名水浑病,二七之犯名火灭病。)二曰上 ...

在下三羊,就是这样理解的。

第一,【平头】。
  平头诗者,五言诗第二字不得与第七字同声。
第二,【上尾】。
  上尾诗者,五言诗中,第五字不得与第十字同声。
第三,【蜂腰】。
  蜂腰诗者,五言诗一句之中,第二字不得与第五字同声。
第四,【鹤膝】。
  鹤膝诗者,五言诗第五字不得与第十五字同声。

假设在古人的定义中,去掉【不得】二字,【平头上尾蜂腰鹤膝】,的确就是【病】了!
第一,【平头】。
  平头诗者,五言诗第二字〇〇与第七字同声。
第二,【上尾】。
  上尾诗者,五言诗中,第五字
〇〇与第十字同声。
第三,【蜂腰】。
  蜂腰诗者,五言诗一句之中,第二字
〇〇与第五字同声。
第四,【鹤膝】。
  鹤膝诗者,五言诗第五字
〇〇与第十五字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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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6 09: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三洋:“假设在古人的定义中,去掉【不得】二字,【平头上尾蜂腰鹤膝】,的确就是【病】了!
第一,【平头】。
  平头诗者,五言诗第二字〇〇与第七字同声。-----”

苏回:  再改变一下,再问:
“ 文二十八种病,
  第三,蜂腰。蜂腰诗者,五言诗一句之中,第二字不得与第五字同声。---。”
  ,“五言诗一句之中,第二字不得与第五字同声。---。”之法的诗,就称谓:蜂腰病。
或;
  依,“五言诗一句之中,第二字    与第五字同声。---。”之诗体,就称谓:蜂腰病。

这个可以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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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3-16 10: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苏星空 发表于 2020-3-16 09:19
三洋:“假设在古人的定义中,去掉【不得】二字,【平头上尾蜂腰鹤膝】,的确就是【病】了!
第一,【平头 ...

这样叫【蜂腰病】,是可以的!
也可叫做【犯蜂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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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7 10:48:57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正常的理解应是这样:
文二十八种病:一曰平头,(或一六之犯名水浑病,二七之犯名火灭病。)二曰上尾,(或名土崩病。)三曰蜂腰,四曰鹤膝,-----等等。
  所谓,一曰平头者,即是指“平头”病。二曰上尾,(或名土崩病。)即是指上尾病或土崩病。
  三曰蜂腰,当然是指文二十八种病中的第三种病--“蜂腰”了。----蜂腰病。  感冒即是感冒病。

  虽然,         “蜂腰诗者,五言诗一句之中,第二字不得与第五字同声。”有点含糊。
  最正确的说法应是:犯,“五言诗一句之中,第二字不得与第五字同声。---。”之法的诗,就称:蜂腰病。

  但,联系上下文,是不难理解原文的含义,是定义“蜂腰病”而非“蜂腰法”。

  当然,“五言诗一句之中,第二字不得与第五字同声。”是一种规范,但不是“唐朝律句蜂腰法。”


  所谓“唐朝律句蜂腰法。”仅是三羊自己的定义。和“蜂腰病”的概念混在一起,实为文体【法·病】的杂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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