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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三羊 于 2018-12-28 08:32 编辑
但书,是增加法律的严密的,不是泯灭法律的
研究声律,不研究声律的演变史,不研究声律演变史的来龙去脉,如同木之无本、水之无源。格律文体的律句理论:从六朝沈约的创造,到唐朝元兢的继承,再到明朝真空的完善,由【二五四声律】到【二四平仄律】,平平仄仄历经千年,才修炼出大道至简的律句正果“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
明朝·真空的《贯珠集》,关于“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的定义:
平对仄,仄对平;反切要分明。有无虚与实,死活重兼轻。上去入音为仄韵,东西南字是平声。
明朝·游艺《诗法入门》,对于“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的正解:
一三五不论:谓诗句中第一字、第三字、第五字,或当用平而用仄亦可,或当用仄而用平亦可,不必拘定。二四六分明:谓诗句中第二字、第四字、第六字,当用平者,一定用平;当用仄者,一定用仄,不可移易。如五言律,止论第二、第四字。
根据游艺的正解:五言律,止论第二、第四字。五言律句唯有:〇平〇仄〇、〇仄〇平〇两个大类。两个大类,又可以分为四个小类:〇平〇仄平、〇平〇仄仄、〇仄〇平平、〇仄〇平仄。四个小类的再细分,就是十六律句。即:
平平平仄平,平平平仄仄,平平仄仄平,平平仄仄仄;
平仄平平平,平仄平平仄,平仄仄平平,平仄仄平仄;
仄平平仄平,仄平平仄仄,仄平仄仄平,仄平仄仄仄;
仄仄平平平,仄仄平平仄,仄仄仄平平,仄仄仄平仄。
清朝·赵执信是拗救理论的始作俑者,赵执信臆想臆测臆判臆造的《声调谱》,特拗句和大拗句,无非就是对律句理论以假乱真的两个滥竽;本句救和对句救,无非就是对律句理论正果的蹂躏和践踏。
对于清朝大辫子的歪风邪气,王力没有批判和纠错也就罢了,反而极力推波助澜找花理。王力将律句和拗句的关系,比作法律和但书来解读。【法律上的“但书”,“但书”应认为法律的一部分,并非法律以外的东西。“但书”是增加法律的严密的,不是泯灭法律的】,王力的说法,千真万确的!
众所周知:三段论推理是演绎推理中的一种简单推理判断。他包括:一个包含大项和中项的命题(大前提)、一个包含小项和中项的命题(小前提)以及一个包含小项和大项的命题(结论)三部分。三段论实际上是以一个一般性的原则(大前提)以及一个附属于一般性的原则的特殊化陈述(小前提),由此引申出一个符合一般性原则的特殊化陈述(结论)的过程。三段论是人们进行数学证明、办案、科学研究等思维时,能够得到正确结论,的科学性思维方法之一。是演绎推理中的一种正确思维的形式 。
在下三羊认为:从三段论推理来看,王力教授的【大前提】是正确的,但是,由于王力教授【小前提】的错误,所以导致王力教授律句理论【结论】的荒唐!道理在于如果说【平平平仄仄】是法律的话,【平平仄平仄】怎么能成为但书呢?试问:一夫一妻,是【法律】,一夫多妻,能是【但书】吗?!!
在下三羊所以说,王力教授的如此【但书】,是对法律的【泯灭】,而不是对法律【严密】。
附件一
三羊摘抄王力教授《汉语诗律学·序》:
这一部书把汉语诗律的一般常识和作者自己的研究成果杂糅在一起,有些朋友觉得这是一个缺点。我因此曾经考虑改写。经过长时间的考虑以后,我觉得改写也有困难。我写这一部书的动机本来是为了教学,所以首先介绍常识。大学高年级的同学们虽然年级很高了,由于从前各种功课都没有讲到诗律,也许还有不少人不懂什么是“平平仄仄仄平平”。从常识讲起似乎还是有必要的。
除了一般常识之外,还有比较高深的知识;这是前人研究的成果,不是作者自己研究的成果。但是,一般人是不知道汉语诗律有那么多的讲究的。举例来说,在没有看见董文涣的声调四谱图说以前,我自己就不知道诗律中有所谓“拗救”(更正确地说,我从前只知有“拗”而不知有“救”),有所谓“上尾”等等。而“拗救”之类正是前人所研究的出来的可靠的诗律。再说,常识和非常识之间也很难划清界限。记得我在童年的时候,我的舅父教我做诗不要“犯孤平”。他是一个老童生,可见避免“孤平”是科举时代的一般常识。而现在呢,许多喜欢做旧诗的人也犯起孤平来了。本书所介绍的这一类“非常识”的东西要比一般常识多得多,可以说是书中的一个主要部分。
书中可以算是作者研究的成果的,主要是句式和语法。此外,关于韵律方面,也有作者自己的一些意见。例如“平平仄平仄”名拗而实非拗(第九节),律诗首句用邻韵是宋代诗人的风尚(第五节),曲的声调平上为一类,去声自成一类,上声常常可以代替平声(第五十四节)等等。这是书中另一个主要部分。
附件二
三羊摘抄王力教授《汉语诗律学》:
第七节 关于一三五不论
7.1关于近体诗的平仄格式,相传有两句门诀,就是:
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
意思是说,每句的第一字、第三字和第五字的平仄可以不拘;至于第二字、第四字和第六字则必须依照格式,该平不能用仄、该仄不能用平。这是就七言诗而论的;其所以下提及第七字者,因为第七字居于句末。尤其要分明,是不待言的。由此类推。近体的五古诗应该是:三不论,二四分明。
7.2这两句口诀不知是谁造出来的‘切韵指南后面载有这口诀。其实这只是很浮浅的观察,和事实颇不相符。事实上,一三五不一定可以不论,二四六不一定要分明。因此,这口诀在表面上虽给予人们一种简单明快的感觉,实际上却极容易引起初学做诗的入的误解.现在我们把不论和分明的规律详加叙述。使大家明暸近体诗的乎仄并不是那样简单的。
附件三
三羊摘抄王力教授《汉语诗律学》:
第九节平仄的特殊形式
9.1这里所谓平仄上的特殊形式,指的是五言b式的第四字或七言b式的第六字该仄而平,和五言a式的第四字或七言a式的第六字该平而仄。因为五言的第四字和七言的第六字是重要的节奏点,平仄不合,似乎是大大的违犯了平仄的规律,不合于“二四六分明”的口诀,所以我们称为平仄上的特殊形式。为便于叙述起见,我们把前者叫做子类特殊形式,后者叫做丑类特殊形式。
9.2(一)子类特殊形式是把那本该用“平平平仄仄”的五言句子改为“平平仄平仄”,又把“仄仄平平平仄仄”的七言句子改为“仄仄平平仄平仄”。换句话说,就是腹节的两个字平仄互换;本是“平仄”,现在改为“仄平”。在这种情形之下,头节上字以避免仄声为原则。
9.6(二)丑类特殊形式是在aB式的联语中,把a式出句的腹节下字改为仄声,同时把B式对句的腹节上字改为平声。换句话说,
在五言里,就改为:仄仄平仄仄,平平平仄平;
在七言里,就改为:平平仄仄平仄仄,仄仄平平平仄平。
七言出句的第一字、第五字,和五言出句的第三字,还可以改为仄声,七言出句的第三字,和五言出句的第一字,还可以改为平声;七言对句的第一字还可以改为平声,七言对句的第三字和五言对句的第一字还可改为仄声。由此看来,这种形式的特征只在于七个字的声调,就是出句第二字(七言则为第四字)必须是仄声,末二字必须是“仄仄”,对句第二字(七言则为第四字)必须是平声,末三字必须是“平仄平”。这样,就五言而论,出句可能有五个仄声字,但对句不该有五个平声字,因为倒数第二字必须是仄声,否则变为古风式的“三平调”了。
9.13以上所述的两种特殊形式,都可以证明“二四六分明”的口诀是有毛病的。墨守这口诀的人,将会牺牲了唐人所发明的两种“高格调”,因为这里五言出句的第四字和七言出句的第六字都是“不分明”的。但是,看轻这口诀的人,如果不加深究,将会因看见唐宋诗人在这种地方“不分明”,就认为任何地方都可以“不分明”,于是变了完全不讲诗律。
9.14拗救的形式,除了给有些人认为格调高古之外,还有一种好处,就是给诗人在造句上有更多的自由。譬如上节所举杜甫的“远在剑南思洛阳”一个例子,“剑”字仄声,本是不合的,若要换另一个字,却非常难换;倒不如轻轻地用平声“思”字一救,就避免了孤平的毛病了。又如普通数目字中,只有“三”字和“千”字是平声字,其余从“一”至“六”,从“八”至“十”和“百”字、“万”字都是仄声字,岂非不便于对仗吗?但是,像本节所举的子类特拗,“田园一蚊蝶,书卷百牛腰”,“一”可以对“百”,“奇哉一江水,写此二更天”,“一”可以对“二”,丑类特拗,“马蹄践雪六七里,山觜有梅三四花”,“七”可以对“四”,以仄对仄,自然谐和,这也是拗救的妙用。总之,谈诗律必须兼谈拗救,这等于法律上的“但书”,“但书”应认为法律的一部分,并非法律以外的东西。“但书”是增加法律的严密的,不是泯灭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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