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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5 09: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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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北戴河 于 2018-6-5 10:14 编辑
关于正青审图所提问题的答辩
年初,协会组织正青和聚科源两家审图机构,进行了相互检查。后来又由正青公司对聚科源的一个项目进行了补充检查,近日聚科源收到正青的几条审查意见,对此,我有几点异议:
一. 作为补充检查,这一份图纸,正青审图十几天后才拿出几条意见,时间超过了正常的审图期限。
二. 对地面线与设计线标注错位这样的笔误问题,也作为一条意见,细致程度超出了审查要点文件的规定范围。
三. 此前的相互检查是两天查四个项目,后来的补充检查是单方十几天查看一个项目,深入程度不同,前后得出的结果,对两家的审图质量,没有可比性。
四. 国务院最近要求是缩短审批时间,简化程序。如果把规范中列为不宜的条款,强制执行,是属于审图单位侵犯了设计单位的自主决策权益。正青意见中,把坡长不宜超过200米,列为聚科源审图不合规范,就是这种观念问题,如多处超过规定是系统性误差,只有一处超过,是偶然误差,受地形限制时是允许的,不是设计错误。
五. 勘察报告中提出的不宜条文,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硬性规定,应由设计人员决定是否采用,最终以相关的结构计算为准。
六. 上次集中互相检查,正青是被查出违犯了两个强条,聚科源是被提出违背了一个强条,但这一强条提的不对,是正青的理解错误。他们提出的问题是,按对人行道的规定,标志牌净高需是2.5米,但标志牌位置不应按人行道的标准,应叫设施带,另有一条规定明确是大于1.8米,设计为净高2米,根本没错,是正青的审查意见提错了。
七. 我们没有一处是违犯了强条,给他们提的两个强条,是两种问题,实际是四个项目中,这两种错误多处重复出现,违背强条6处。
八. 我们查出正青的一般性错误有十几处,是我们用半天的时间检查出来的。而正青后来用十几天的时间查看一个项目,最后提出了6条意见,都是可以辩解的,不是真正的错误。
九. 审图单位如果把不是强条的规定一律强制执行,也是侵犯了建设单位的自主权益,市政工程的甲方就是政府,在审图工作的概念上需要理清。
十. 例如,对道路横断面形式的确定,这是由规划局主管提出并批复的,而且已经经过了工可和初步设计的审批,审图时再提出改变横断面形式的意见,一般不会被认可。
十一.正青意见提出缺初步设计批复,实际有,在档案盒里。
十二.设计文件的日期和勘察报告的日期前后不对,不能因此而让整个设计作废,审查时勘察和设计齐全,我们这样处理并没有问题。
珠海聚科源审图 吕文珠
2018年6月5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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