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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原告:浪淘沙,诗人,改诗爱好者;被告:平沙落雁,诗人,改诗爱好者。
原告诉被告评诗改诗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并开庭。原被告均由委托代理人出庭。
原告诉称: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平台发表文章,对本人的诗评进行诗评,对本人的七律作品任意修改,且固执坚持“倚”比“掩”好,“风”比“独”好。尤为恶劣的是:文章中对本人污蔑攻击;还污蔑树先生是本人“粉丝”。原告质疑被告的西京大学文学士身份,也质疑被告能否背诵八千首诗词(包括标点符号)。综上,请求判令被告侵权并赔偿原告八千元。
被告辩称:被告在微信公众平台发表针对原告的文章属实,该文章引发广泛讨论也属实。被告确实在文章中有不妥之词,但属酒后之言,被告愿意在法庭上对原告表示歉意。然被告在文章中并未使用“骗子”、“白痴”、“神经病”等污辱人格之词语,原告也未因被告不妥的语言而引发人身损害事实。被告确实坚持“倚”比“掩”好,“风”比“独”好,“风坐亭”并不吓人,且古代文献也有记载,如:“春风坐处无人伴”,“春宴春风坐百花”等等。被告评改原告的七律作品,虽是酒后也无不妥。至于树先生是否原告的粉丝?被告是否文学士?被告能否背诵八千首诗词?被告只有一个回答:是、能。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庭上,原被告已举证质证,也充分发表意见。双方未申请证人出庭和司法鉴定。本院确认如下事实(略)。
本院认为:评诗改诗有利于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并未违法。但评诗改诗须善意谨慎。原被告均为改诗爱好者,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发表各自意见,也无不妥。被告既已在法庭上对原告表示歉意,且被告文章中也确实未有“骗子”、“白痴”、“神经病”等污辱语言。对原告此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倚”好还是“掩”好、“风”好还是“独”好,原被告双方均未能提供有力证据,双方也未申请二位以上有资质的专家学者出庭论证,对此项,本院对双方均不支持。被告酒后对原告的七律作品进行修改,乃出于改诗爱好者之爱好,至于改得好不好,本院无法判断,反正都是八句五十六个字,四个逗号四个句号,关键是诗中未含有色情暴力或政治性错误之内容。对原告此项请求,本院也不予支持。树先生是否原告的“粉丝”?因树先生并未提起诉讼并请求合并审理,故对原告此项请求,本院不予审理,树先生可以另案起诉。被告是否为西京大学文学士?不属本院审理范围,原告可另寻行政途径解决。至于被告能否背诵八千首诗词(包括标点符号)?法庭已提醒原告是否申请司法鉴定,原告也已当庭提出,但原告逾期未交纳鉴定费,视为放弃。综合本案,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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