摆事实讲道理乃基本论辩之道
近来注意到一些版块和版主论辩时动辄挟版主之威,不摆事实、不讲道理、只下结论,有人为了辩赢,不惜对诗友乱扣帽子、乱打棍子,甚至进行无端人身攻击。窃以为,凡此种种,都是理屈词穷、无言以对的必然表现,孰不知摆事实讲道理才是基本论辩之道。
忽然想起天下第一心先生三年前的一个旧帖,其中事实摆得未必充分,道理讲得也未必透彻,但摆事实讲道理这一基本论辩之道还是比较充分地体现出来了。兹原文照录如下,在学术观点上,本人并不支持文中涉及的任何当事人,不过是借花献佛,抛砖引玉而已。
【附天下第一心先生原文】
本帖最后由 天下第一心 于 2014-7-12 02:45 编辑
“写诗使用平水韵是国家允许的合法的”一说不能成立 随便在页面上翻翻看看,注意到针叶林先生的“写诗使用平水韵是国家允许的合法的”一文,实在不敢苟同。及至看到针叶林先生与塞外山人先生在“ 宋人作诗不拘平水韵”主帖下唇枪舌剑时(链接地址:http://bbs.zhsc.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911718&extra=&page=1),几次想插嘴说几句,却都硬生生忍住了。笔者毕竟初来乍到,若按常理,当以坐赏为宜。可是,思来想去,觉得还是有必要说几句,毕竟兹事体大。
首先,请恕我直言,窃以为“写诗使用平水韵是国家允许的合法的”这一论题是个伪命题。笔者特别注意到了文中“组织机构”和“相关要求”中的这样两段加粗套红大字:
主 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湖南省人民政府
2、格律无误。平水韵、新韵皆可,但不得混用。
料想这就是针叶林先生的主要论据吧?
我们姑且不论现如今各类冒名的所谓大赛比比皆是,也不问文化部的哪个部门或哪个个人参与其间,亦即承认针叶林先生的全部论据属实。在这个大前提下,笔者试与针叶林先生切磋如下:
首先,仅凭文中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说明“写诗使用平水韵是国家允许的”。理由如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总则中前六条规定: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与此同时,第三章管理和监督中第27条规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很显然,文化部作为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相关行政部门,是不能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
2)在这件事情上,作为国务院下属的一个非主管部门,文化部根本代表不了国家。再加上教育部、文联等相关部委以及地方政府同样代表不了国家。
3)我国语言文字的归口管理部门应该是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语委的主要职责是:拟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制定汉语和少数民族与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
其次,仅凭文中提供的证据,更不能说明“写诗使用平水韵是合法的”。理由如次:
1)“文化部主办”没有任何法条依据
早在数年前,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法制建设》白皮书中便明确指出: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由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构成。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法律由国家制定,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根本大法宪法须由人大全会审议通过),由国家主席以主席令的名义发布;行政法规又分为两个层次,一为国务院总理以总理令的形式发布,一为国务院直属某行政部门一把手以该行政部门部长令的名义发布;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则由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湖南省人民政府主办”没有任何法条意义。那不是法,更不是法律条文。
第三,采用基于普通话的所谓新韵才是合法的。这可是有相应法条依据的。百度一下即可了然。不赘。
第四,任何法律都没有提倡或允许将平水韵作为全国范围内的正统诗韵。采用平水韵没有相应的法条依据。这是不争的事实。所以不能说采用平水韵是合法的。
第五,历史上,平水韵确曾作为官韵,比如清朝,但那是封建社会的官韵,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官韵。这一点必须明确。
第六,考虑到本次大赛活动是在类平水韵方言区举办,似乎还不宜简单地认定违法,因为法律条文并未明确限制在类平水韵方言区开展此类活动。但是,作为全国性的大赛,将平水韵排在新韵前边的确有问题,起码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轻慢、藐视之嫌。料想文化部并未实质性参与此项活动,否则不会出现这么大的纰漏。或者是大赛组委会有意玩的猫腻也未可知。
第七,即便将这段话“格律无误。平水韵、新韵皆可,但不得混用。”改成“格律无误。提倡采用新韵、采用平水韵亦可,但不得混用。”,其实也只是打了一个擦边球,平水韵跻身全国性百诗百联大赛诗韵之列,以依法、守法的角度观之,仍然有点儿名不正言不顺呢。
综上所述,“写诗使用平水韵是国家允许的合法的”之说,无论如何都站不住脚。非但如此,客观上还有误导之嫌呢。同时,对这样的帖子加亮鼓励亦值得商榷吧?敬请诗词协会、论坛、板块、针叶林先生并广大诗友明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