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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蜂腰病犯:
沈约(南朝)老先生的八病之一蜂腰,来源于他的经典声律理论“前有浮声后须切响”所导出的“上尾”------前后两句的结尾不能同声。
沈约发现,几乎所有五言古诗句的句法结构,即语义单位,可以分成上下两部分,比如“孔雀/东南飞,五里/一徘徊”,但他把这“意义单位”也叫作“句”,于是认为一句诗也可分为“上下两句”,于是也要避“上尾”病犯,所以刘善经(隋文学家)说“蜂腰是一句中之上尾。”
按沈约“上尾”字义,自然要规避句尾同声,按当时四声论,不能同平、上、去、入。但按所有平韵的古诗以及永明体诗实际,主要是句尾不同“平”和“上去入”(仄)。所以按理说蜂腰也应该只是不同平仄即可。所以到了初唐,元兢修正了沈约八病的蜂腰说,说是“同平非病也,不同上去入”
“不同上、去、入”----这实在是“疥癣小疾,不足为病”。因为上去入皆是仄声,有何明显差别?所以当时就认为“知之可也,无须刻意忌讳”。事实是随意的两个仄声字只有三分之一的概率可能同四声。加上诗中仄起仄收句仅占平起五律八句的四分之一(八分之一的概率),所以仅有1/24的概率对诗句有约束力。可见蜂腰的约束作用实际上是没有多大的。有人竟然将元兢修正的蜂腰当作“大唐声律”来鼓吹,实在可笑。
二、大唐诗律在《文镜秘府论》中通过元兢的例诗以及王昌龄《诗格》说的很清楚,是平声和“上去入”二元化交替的声律。永明体诗过半的诗句也是这样交替的律句,这是不争的事实,哪里有不同四声的交替的律诗?沈约的蜂腰是建立在诗句的意义单位上的“两句”,并非节奏单位。将意义单位与节奏单位混淆,是何伟棠等一些人的误解。刘滔早就发现了二四交替才是节奏交替的原则,到了唐初沈佺期宋之问将律诗定型,这才是大唐律。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这句口诀最早见于明朝,不等于实施也是在明朝。这么简单滴道理很难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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