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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平”的由来
在清朝时候,有一个人叫王士祯,别号“渔洋山人”
清顺治十二年中进士
在康熙年间,历任翰林院侍读、詹事府少詹事、都察院左副都御史、刑部尚书。
有一次,康熙与诸位大臣闲聊律诗
故意为难王士祯
康熙问:殿试时律诗作品,若两个格律水平一致以何取状元?
王士祯答:看五音与韵尾结合
康熙继续开玩笑:或依旧一致呢?王答:看主音运用
康熙不放过满清第一诗人,继续道:还是一致怎么办?王答:看音律与内容的结合。
康熙继续道:若依旧一致?
王答:看“孤平”!
这是历史上首次出现孤平二字!
解放后,各家开始对“孤平”进行讨论,以时间顺序排列:
1、王力《诗词格律》(1977年12月第2版P28)
在五言“平平仄仄平”这个句型中,第一字必须用平声;如果用了仄声字,就是犯了孤平。因为除了韵脚之外,只剩一个平声字了。七言是五言的扩展,所以在“仄仄平平仄仄平”这个句型中,第三字如果用了仄声,也叫犯孤平。(注意:犯孤平指的是平脚的句子;仄脚的句子即使只有一个平声字,也不算犯孤平。)
正式提出“除一平论“派。
2、启功《诗文声律论稿》(中华书局1977年11月第1版)
列举五、七言律调句式表,七言首字皆不论。
举孤平例同王力,并正式提出 “两仄夹一平论”派
3、江建名、何毓玲《韵文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1987年9月第1版,P114-P115)
孤平有两种含义:一种是指两仄夹一平(“仄平仄”),一种是B类律句(“平平仄仄平”、“仄仄平平仄仄平”)中,除了韵脚一个平声字外,其余的字中只有一个平声(孤平)。……对于孤平……我们有以下认识:在律句的三字脚中,应绝对避忌“仄平仄”这样的孤平三字脚;至于在头节或顶节出现了两仄夹一平的孤平声,应当是允许的。例如,“仄平仄仄仄”、“仄平仄仄平平仄”这样的句子,就不应算是犯孤平的句子。对于第二种含义的孤平句子,则应力求避忌,否则,必须予以拗救。
4、潘佛章《诗词读写》(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2年1月增订版P106)
所谓“孤平”有两种情况,其一就是除押韵的平声字外,整句只有一个平声字。其二就是
指“仄平仄”的形式,如“劝君更尽一杯酒”这一句中的君字和杯字都属孤平。所以在“平平仄仄平”和“平平仄仄平平仄”这样的句式中的第一平声字和第五平声字均不能改用仄声字。
5、许威汉、金甲《简明诗律》(山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7月第1版P48)
所谓“孤平”,是平脚字的句子中,五言的第二字和七言的第四字的平声字不能孤零零地存在于两个仄声字之间(即除韵脚之外只有一个平声字),以致音乐性减弱或受破坏。
6、汪涌豪、骆玉明《中国诗学(第四卷)》(东方初版中心1999年5月第1版P223-P224)
(1)……平平仄仄平……
(2)……仄仄平平仄仄平……
(3)其余句式:五言“平平平仄仄”与“仄仄平平平仄仄”,虽不易犯“孤平”之病,仍需保持两个连续的平声;五言“仄仄平平仄”、“仄仄仄平平”属仄声占优句式,不避孤平,七言“平平仄仄仄平平”、“平平仄仄平平仄”不可能出现孤平,只会出现孤仄,律诗不避孤仄。
7、涂宗涛《诗词曲格律纲要》(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年9月第2版,P23)
所谓“孤平”,即凡是平收句型的律句(仄仄仄平平除外,因诗律规定本应如此),除韵脚之外,全句只剩下一个平声字,这是诗律的大病。
8、涂宗涛《诗词曲答问》(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年1月第1版P28)
关于近体诗的“孤平”问题,除平收句型“——||—”、“||——||—”不能犯“孤平”之外(出现“孤平”必须“拗救”),仄收句型“||———||”,同样不能“三、五同仄”,即作“+||—|||”,句中只有一个平声字。七言律句首字可平仄不拘。
9、王力《诗词格律十讲》(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8年10月第2版)
P93:(举“平平仄仄平”且称“惟独”,并推及七言“仄仄平平仄仄平”。)
P107:(同前定义)
P108:我们应该把变格和例外分别开来。变格是律诗所容许的形式,甚至能用于试帖诗;例外则是偶然出现的,如杜甫的“昔闻洞庭水”,孟浩然的“八月湖水平”。
10、王力《诗词格律概要》(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8年10月第2版P22)
“孤平”诗歌旧术语,指七字句“仄仄平平仄仄平”除韵脚外,只有一个平声字,所以叫做孤平。这个术语容易误解。以为别的句型也有孤平(如五言“仄仄仄平平”)。这里沿用旧术语,只是为了证明这种格律是传统的。科举时代,试帖诗犯了孤平就算不及格。
回到王士祯的故事,不难发现他讲的孤平有如下前提条件:
1、七言律句;
2、在殿试取状元的情况下;
3、仅指“仄仄平平仄仄平”这个句式
4、在基础格律(音律、声律、韵律)都正确的情况下
5、在韵句中
6、在挑无可挑,必须鸡蛋里挑骨头的情况下
后来,回到其在北京开的学馆(教授律诗),王士祯被学生问道:先生,我们是不是也要论“孤平”呢?
王回答:“等你们殿试时再说吧,你以为你们全是状元吗?”
而王士祯提出孤平后,清朝也从未将这个概念纳入格律理论中。
资料来源:贝贝佳《各家对于“孤平”的若干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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