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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杀人案”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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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7 08:4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辱母杀人案”叹
引发争议的暴力催债!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均无作为!


事发在齐鲁,债主辱其母。
卫母之尊严,持刀砍恶徒。
于欢乃孝子,被刑系何故?
侵我领土者,虽远必当诛;
侮我母亲者,定当将其阻。
护国成英豪,卫母陷桎梏。
舍身尽孝道,江河苍天哭。
黑颠白又倒,非是是却辱。
警察无作为,热线成盲瞽;
聊城执法官,昏昏一伙蠹;
事后成高度,死伤已难补。
屈子曾天问,于欢问地府。
阎罗怒气冲:滚回人间去!
【案情回顾】“案犯”于欢今年22岁,其母亲苏银霞因工厂资金周转困难向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累计135万元。此后陆续归还现金184万,以及一套价值70万的房屋抵债,吴老板说还该17万。这高利息苏银霞实在没法归还,多次遭受到暴力催债。2016年4月,由吴老板组织了10多人的催债队多次骚扰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苏银霞。吴的催债队将苏银霞按进拉屎马桶里,要求其还钱。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
接着,催债升级,苏银霞和儿子于欢及一名职工,被带到公司接待室。11名催债人员围堵控制三人,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话语大骂苏银霞,并将鞋子捂在她嘴上,故意将烟灰弹到苏的胸口。催债人杜志浩脱下裤子,露出下体,侮辱苏银霞,令其子于欢濒临崩溃。外面路过的工人看到这一幕,让于欢的姑妈于秀荣报警。警察来到案发接待室,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看到警察要离开,报警的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于秀荣在后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于欢看到警察要走,情绪崩溃,站起来试图冲到屋外唤回警察,被催债人员拦住。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又:聊城新闻网讯:于欢故意伤害案经媒体报道后,聊城市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由市纪委、市委政法委牵头的工作小组,针对案件涉及的警察不作为、高利贷、涉黑犯罪等问题,已经全面开展调查。
再: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高度重视,已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正在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资料来源:凤凰网、新华网、华西都市报等媒体)——向胤道2017.3.26于草园书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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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7 20:53:41 | 显示全部楼层
日前,事发山东聊城冠县的儿子刀刺辱母者案,牵动着无数人的心,对伤人者于欢的判决,也在网上引发几乎一边倒的舆论风暴。关于于欢刺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广受热议。

  于欢的一审辩护律师分别提出了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涉事法院则认为“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于欢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前提”。然而,根据报道和判决书中的相关证据分析,会发现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可能存在偏差。

  于欢的母亲苏银霞确实向涉黑的吴学占借了100万,但苏银霞证明其已陆续归还了152.5万元。两人口头约定的“月息10%”既超出了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也超出了年息24%的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根本不受法律保护。

  更何况,根据债务的相对性,吴学占以外的任何人根本无权向苏银霞讨债。纠集11人到后者公司讨债,并限制欠债人自由,从一开始就完全违法。根据最高法《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对此类行为应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更恶劣的是,在上门“讨债”过程中,杜志浩等人对于欢母子极尽侮辱之能事,法院却仅以“有侮辱言行”轻描淡写带过。从媒体报道看,杜志浩等人存在当面猥亵、播放黄色录像、长时间无底线辱骂等行为。凡此种种挑战人伦底线的恶行,都是毫不掩饰地当众实施的。这已达到了我国《刑法》中关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人的生存条件不仅包括肉体生命的存续,还包括底线人格尊严的保留。践踏人格底线,当着儿子面羞辱母亲,直接威胁到了人的基本尊严感受,很少有人能够容忍。在这个过程中,要求于欢无动于衷、默默忍受,不具有任何可能性预期。

  有关民警到场后撂下一句“要账可以,不要动手打人”的话旋即离开,加剧而非减轻了于欢的绝望和恐惧。这种不作为,是他选择私力救济的直接动因。对涉嫌失职的民警,该追责的应追责。

  在该案中,于欢究竟是不是正当防卫,仍需更多案情细节披露。但可以肯定,杜志浩等没使用工具,并不代表就没暴力行为,不代表正当防卫就失去了前提条件。不能混淆了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防卫的概念,缩小正当防卫的范围,认为只有刀架在脖子上、生命受到紧迫威胁才能防卫。

  仅从网络上的反响来看,有关判决与多数民意并不同调。尽管司法并非总要跟在民意的背后,看民意“脸色”行事,甚至司法有时还需要矫正盲从的“民意”,但如果一份判决在“良善”、“公正”等基本维度上与多数民意相悖离,那相关办案单位和人员有必要进行检思反省。

  捍卫公平正义,公检法都有责在身。办案者也只有让民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经得起法治考验、时间检验。而该案引发舆情一边倒,说明公众从中感受出来的公平正义分量,离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的“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仍有不短的距离。

  就此案而言,判决时如能给正常的人伦情理留下必要空间,能考虑到当面凌辱自己母亲导致的精神痛苦,那判决势必会被更多人认同。如今于欢已提出上诉,期待山东高院的判决能传递人伦情理的温度。
山不在高,有仙则名。水不在深,有龙则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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