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词理论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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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9 11:3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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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苏星空 于 2017-3-19 11:39 编辑
《文镜秘府论》有关 蜂腰 的论述如下:
第三,蜂腰。
蜂腰诗者,五言诗一句之中,第二字不得与第五字同声。言两头粗,中央细,似蜂腰也。诗曰:“青轩明月时,紫殿秋风日,瞳陇引夕照,晻暧映容质。”又曰:“闻君爱我甘,窃独自雕饰,”又曰:“徐步金门出,言寻上苑春。”
释曰:凡句五言之中,而论蜂腰,则初腰事须急避之。复是剧病。若安声体,寻常诗中,无有免者。
或曰:“君”与“甘”非为病;“独”与“饰”是病。所以然者,如第二字与第五字同去上入,皆是病,平声非病也。此病轻于上尾,鹤膝,均于平头,重于四病(大韵,小韵,傍纽,正纽),清都,师皆避之。已下,四病,但须知之,不必须避。
刘氏曰:“蜂腰者,五言诗第二字不得与第五字同声。古诗曰:‘闻君爱我甘,窃独自雕饰’是也。此是一句中之上尾。沈氏云;‘五言之中,分为两句,上二下三。凡至句末,并须要杀。’即其义也。刘滔亦云:‘为其同分句之末也。其诸赋颂,皆须以情斟酌避之。如阮《止欲赋》云:“思在体为素粉,悲随衣以消除。”即“体”与“粉”、“衣”与“除”同声是也。又第二字与第四字同声,亦不能善。此虽世无的目,而甚于蜂腰。如魏武帝《乐府歌》云:---。
蓝字部分解释为:"‘五言之中,分为两句,上二下三。凡至句末,并须要杀。’即其义也。 " 此处的“即其义也”者,是指其要领也。
不但仅限于是蜂腰专指的 2,5字,五字之中,上二下三。凡至句末,并须要杀。不但如此,其诸赋颂,皆须以情斟酌避之。也就是后来指出的远见性的“又第二字与第四字同声,亦不能善。” 的近体诗的最基本的要领, 2,4字同声,甚于蜂腰。
如果说,避蜂腰病(三羊的 2,5法)必要的话。那么,比这更为重要的(甚于蜂腰)是避“第二字与第四字同声,”。即现在共识的2,4 分明,而不是三羊的 2,5法。2,5法是另有押韵规律所修正。
这是 刘滔对 向近体诗原理方向 对永明时代原始的“蜂腰”理论的修正。建立了 2,4,6 分明的近体诗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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