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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府吏 发表于 2016-9-10 17:32 这位楼主不知该怎么称呼,见无人应答,不妨回上两句: 1,韵非声韵,韵乃律法,既不讲韵理,也不讲乐理。 2 ...
针叶林 发表于 2016-9-10 17:37 该楼属于应删除之列。大家避之唯恐不远,你还来顶贴~
图书府吏 发表于 2016-9-10 17:48 楼主提的问题确实值得一思,比如某故首席常自称服务生,但别人问及“为网民服务”时却被删除了,关于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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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五四 发表于 2016-9-10 20:04 笔名而已,全称可以,简称也可以,怎么称呼都行。 1)韵非声韵?那是什么呢?韵怎成律法了呢?律法怎能不 ...
图书府吏 发表于 2016-9-10 20:25 《艺苑卮言》说,律为音律法律,天下无严于是者。知虚实平仄不得任情,而 法度明矣。 可见近体律自唐代 ...
二〇一九五四 发表于 2016-9-10 21:21 呵呵,图书府吏先生啥时候也变得这般迂腐了?根本说不通嘛!憾哉!
言哉 发表于 2016-9-10 21:43 我喜欢看别人耍无赖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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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叶林 发表于 2016-9-10 17:53 实事求是地回一句:平水韵我不会读。 -------这位楼主哪里提什么问题了? ...
针叶林 发表于 2016-9-10 18:03 看看吟者马甲建这座楼是否水楼: 1# 实事求是地回一句:平水韵我不会读。
二〇一九五四 发表于 2016-9-10 23:20 关于和声与协韵,刘勰给出的是正解。
图书府吏 发表于 2016-9-11 08:41 刘勰讲的不是近体诗的情况,任何事情不是随心所欲的,就象你在版面发贴,不能象发广告的一样占据整个版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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