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某年,崔颢同志游黄鹤楼,写了一首诗叫《黄鹤楼》。过了没几年,李白同学登凤凰台,也写了一首诗,叫《登金陵凤凰台》。这俩人当时掐没掐起来不知道,后人却为了这两首诗掐了千百年,攒起来的口水估计能淹死鱼了。为了防止水漫白藏阁,阁主不得已,为崔颢和李白这两个冤家开庭断案,让他们一次辩个够……
起诉状原告:崔颢,男,704年生,汉族,住汴州。被告:李白,男,701年2月8日生,汉族,住剑南道绵州。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
事实和理由: 原告性喜游览名山大川,于某月日登览黄鹤楼,为眼前壮景所激,诗兴勃发,乃赋《黄鹤楼》诗一首,诗曰:昔人已乘黄鹤去,此地空余黄鹤楼。黄鹤一去不复返,白云千载空悠悠。晴川历历汉阳树,芳草萋萋鹦鹉洲。日暮乡关何处是,烟波江上使人愁。 此诗乃原告心血之作,迥非凡品,被告登黄鹤楼时亦曾叹“眼前有景道不得,崔颢题诗在上头”,显然明知原告对此诗享有著作权。 然被告对原告之诗觊觎已深,先是负气扬言要“一拳捶碎黄鹤楼,一脚踢翻鹦鹉洲”,又作《鹦鹉洲》诗,前四句为“鹦鹉东过吴江水,江上洲传鹦鹉名。鹦鹉西飞陇山去,芳洲之树何青青”,已现抄袭之端倪。 被告后登金陵凤凰台,亦赋七律一首:凤凰台上凤凰游,凤去台空江自流。吴宫花草埋幽径,晋代衣冠成古丘。三山半落青天外,二水中分白鹭洲。总为浮云能蔽日,长安不见使人愁。 被告此诗明显系抄袭原告《黄鹤楼》诗,理由如下: 一、体裁押韵相同。被告原本不擅七律,其《凤凰台》诗却与原告《黄鹤楼》诗一样,均用七律体裁,且均用十一“尤”韵。 二、内容相近。被告之诗与原告一样,均咏登楼之事;原告题黄鹤,被告则赋凤凰;原告用仙人驾鹤之事,被告则用金陵六朝之典;原告发愁思,被告也发愁思。 三、句式相当。原告诗中出现三个“黄鹤”(昔人已乘黄鹤去,此地空余黄鹤楼,黄鹤一去不复返),被告诗中也出现三个“凤”字(凤凰台上凤凰游,凤去台空江自流)。 四、章法相似。两诗起手均从历史典故切入,以眼前景物之描写承接过渡,以感慨收笔,且同用“使人愁”。 综上所述,被告《凤凰台》诗确属抄袭原告《黄鹤楼》诗无疑。且原告此诗名声早著,被誉为“千古绝唱”。被告虽亦系著名诗人,却欲乘其身价、借我声名,播扬其《凤凰台》之誉,淡薄我《黄鹤楼》之荣,实际亦已涉嫌侵犯原告荣誉权。原告对此,断乎不能容忍! 恳请阁主查明事实,依法公断,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具状人:崔颢 天宝八年
[size=1em]原告崔颢之证据目录
证据一、《沧浪诗话》
证据来源:严羽证明目的:严羽云,“唐人七言律诗,当以崔颢《黄鹤楼》为第一。”证明《黄鹤楼》诗声名显著,地位超卓。
证据二、《唐七律选》证据来源:毛奇龄证明目的:毛奇龄道,“此律法之最变者,然系意兴所至,信笔抒写而得之,如神驹出水,任其踸踔,无行步工拙裁摩,拟便恶劣矣。前人以此为唐律第一,或未必然,然安可有二也。”证明《黄鹤楼》诗原创价值极高。
证据三、《易余籥录》证据来源:焦循云证明目的:焦循云言,“(《凤凰台》诗)效崔颢《黄鹤楼》诗,崔诗之逸气横流,终不可得也。”证明被告之诗存在抄袭之过。
证据四、《唐诗选脉会通评林》证据来源:李梦阳证明目的:李梦阳曰,“(《黄鹤楼》诗)一气浑成,净亮奇瑰,太白所以见屈。”证明《黄鹤楼》诗评价高于被告《凤凰台》诗。 崔颢 天宝八年
[size=1em]答辩状答辩人:李白,男,701年2月8日生,汉族,住剑南道绵州。被答辩人:崔颢,男,704年生,汉族,住汴州。
就被答辩人崔颢诉答辩人侵犯其《黄鹤楼》诗著作权纠纷一案,答辩人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没有抄袭的主观故意。答辩人天纵诗才,惊世绝俗,如《将进酒》、《蜀道行》诸篇,随便出出手便是“千古绝唱”,何须蹑步《黄鹤楼》之后尘?只是答辩人天然傲娇,心高气盛,实不能受屈居人下之辱,故作《登金陵凤凰台》诗一首,但为一较雄雌耳。答辩人诗作之所以体裁、内容、句式、章法均与被答辩人之诗相近,正是出于正面对决之目的,以便后人相与评判。 二、答辩人没有抄袭的侵权行为。答辩人《凤凰台》诗之精神、寄寓与被答辩人《黄鹤楼》诗迥然不同:《黄鹤楼》为访古思乡之作,只为其一己之身而愁;而《凤凰台》为吊古讽今之作,为家国天下而愁,二者境界自是分明。再则就章法而言,《黄鹤楼》以四句铺垫起笔,第三联过渡,扣尾掉收;而《凤凰台》则以两句总领全诗,中四句承上启下,通首浑收,亦自有别。体裁上,《黄鹤楼》实为歌行短章,半律不律,而《凤凰台》则纯乎律诗也。 三、被答辩人没有受到任何损失。被答辩人《黄鹤楼》诗确属佳品,答辩人搁笔一叹,登台一咏,恰助此诗之名更上层楼,何来侵犯其荣誉权之说?《黄鹤楼》诗千余年盛誉不绝,何尝有因答辩人《凤凰台》诗而形于黯淡?反倒是答辩人《凤凰台》这样一首绝世好诗,受《黄鹤楼》盛名所累,屡屡为人诟病,岂非名誉受损? 综上所述,答辩人未有任何侵犯被答辩人著作权之行为。况答辩人诗才横溢,凡一下笔辄“惊天地,泣鬼神”,实不屑抄袭之行径,被答辩人之言行,已然构成对答辩人的侮辱诽谤,答辩人保留对此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答辩人恳请阁主查明事实,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答辩人:李白 天宝八年
[size=1em]被告李白之证据目录
证据一、《李太白诗醇》证据来源:严羽证明目的:严沧浪曰,“《鹤楼》祖《龙池》而脱卸,《凤台》复倚《黄鹤》而翩毵。”证明《黄鹤楼》诗亦系脱胎于沈佺期《龙池篇》,若原告指责被告抄袭,则究竟谁抄袭谁耶?
证据二、《龙池篇》证据来源:沈佺期证明目的:《龙池篇》:“龙池跃龙龙已飞,龙德先天天不违。池开天汉分黄道,龙向天门入紫微。邸第楼台多气色,君王凫雁有光辉。为报寰中百川水,来朝此地莫东归。”与证据一相结合,证明原告《黄鹤楼》诗系脱胎于《龙池篇》,其没有立场指责被告抄袭。
证据三、《瀛奎律髓》证据来源:方回证明目的:方回云,“太白此诗与崔颢《黄鹤楼》相似,格律气势未易甲乙。此诗以凤凰台为名,而咏凤凰台不过起二语已尽之矣。下六句乃登台而观望之景也。三、四怀古人之不见也。五、六、七、八咏今日之景,而慨帝都之不可见也。登台而望,所感深矣。金陵建都自吴始,三山、二水,白鹭洲,皆金陵山水名。金陵巧以北望中原唐都长安,故太白以浮云遮蔽,不见长安为愁焉。”证明《凤凰台》诗只是形式上与《黄鹤楼》有所相似,而内容、境界均不相同。
证据四、《批点唐音》证据来源:顾璘云证明目的:顾璘云道,“此篇(《黄鹤楼》)太白所推服,想是一时登临,高兴流出,未必常有此作。”证明被告实际为原告此诗声价之提升做了莫大贡献,原告不仅不心存感念,反而恶意诬告,实乃生可忍熟不可忍。 李白 天宝八年
[size=1em]民事判决书 (2015)白民初字第001号
原告崔颢就被告李白侵犯其《黄鹤楼》诗著作权一案,向本阁提起诉讼。本阁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何愁、飘萍浪子、一脉花香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颢、被告李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阁经审理查明,原告作有《黄鹤楼》诗一首(诗文略),夙负盛名。被告登黄鹤楼,亦为之俯首搁笔。后被告登金陵凤凰台,乃仿作《登金陵凤凰台》诗一首(诗文略)。原告认为被告之诗涉嫌抄袭,遂有本案诉讼。 本阁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凤凰台》诗是否构成对原告《黄鹤楼》诗的抄袭? 《大唐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即作品的构成条件为作品的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所谓“独创性”,是指一部作品经独立创作产生而具有的非模仿性(非抄袭性)和差异性。独创性是仅就作品的表达形式而言的,而不涉及作品中包含或反映的思想、信息和创作形式。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并不要求“作品内容是前所未有的”,但作品必须是经过作者的创造性劳动独立完成(即“额头出汗”原则),即使该作品与已有作品相似,只要该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产生的,也具备独创性。 就诗歌作品而言,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包括其用语、造境、行文脉络等的总体表达,但表达唯一有限、公有领域的信息和创作形式则被排除在外。写作七律,只有唯一有限的表达形式;而“尤”韵属于公共领域信息,凡作诗之人无不可用,故被告之诗同用七律体裁、同押“尤”韵,并不构成对原告《黄鹤楼》诗著作权之侵权行为。就句式、章法而言,《凤凰台》对《黄鹤楼》确存在一定的继承与借鉴关系,但这不能简单等同于抄袭。《凤台》乃被告独立构思之产物,遣词造句与《黄鹤楼》完全不同,造境手法、行文脉络亦迥然有别,不会导致读者对两首诗作产生相同、相似之欣赏体验,不能得出两首诗作实质相同或相似的结论。 常言道,“长江后浪推前浪,前浪死在沙滩上”,又道“芳林新叶催陈叶,陈叶化作泥巴嫩”。文学作品总是前人积累后人升华,前人建设后人突破。本阁以为,原告虽作诗在先,但应有容人之量,也该放他人出一头地。 据此,本阁依照《大唐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崔颢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何愁 审判员:飘萍浪子 审判员:一脉花香 书记员:莫非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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