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浪诗人评点写论副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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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ge(远山绿叶) 发布于2020-08-26 11:39
七绝 以诗代序
莫从私欲看人间,时代并非真等闲。但有追求休放纵,一朝悔恨去无还。
写诗的原理
一百三十七、怎样从真实体会修养
真实,通常解释为“不假”,即“与客观事实相符”。这恰恰是问题所在。试问,真实有什么意义?真实能否用好和坏来论?“赤裸裸”不可不谓真实,是好还是坏?
好和坏难以有客观标准,无不是人主观的感受,唯分个大体的认识论怎样。若认识论是扭曲的,对好和坏的看法也必然是扭曲的,显然用好和坏来论真实,就免不了掉进主观主义陷阱里。
同样,真实不能用“不假”来论,因为什么叫不假,除了大体的认识论也没有标准。即使用“与客观事实相符”来论,仍不见得人和人能论倒一块儿,毕竟除了大体的认识论,还是没有一致标准。
为什么这么说?难道客观事实的东西还有什么可争论的吗?有。睁眼说瞎话的人也会说看到的是客观事实,谁拿这样的人有办法?何况事实也有现象和本质之分?
实际是,任何事实都需要经得起透过现象看本质的考验。就比如,贪污腐败是事实还是现象?就一个人而言,当然是事实,可为什么处理了一起还有另一起,总没完没了地出现?
凡事实与事实能联系在一起的,就成了总体事实中的一个个现象,说明一定有内在必然关联,就需要找出他们共同的秘密,找不出共同的秘密,这些事实就可能被当做孤立的问题和矛盾,处理起来不仅会被问题和矛盾牵着鼻子走,也永远没有解决完的那一天。
这就知道,什么事情只要孤立地看,都是事实,但这样的事实于解决问题没有多大帮助。好的事实尚可,可以任由一个个地出现,且是让人乐见之事,如果是坏事情呢?能否也任其一个个出现,然后一起起处理?
还如小英雄刘文学的故事。王荣学杀害小英雄是不容抹杀的事实,如果当年也当个案处理,小英雄被杀恐怕就是桩简单的致死案,那么更真实的东西,如加害者有无阶级故意,被害者能不能称上英雄,是不是都很难说?
于是,小英雄维护集体的事实,与王荣学在行为本质上的绝对差异,符合社会主义性质的真实属性,故事正当的激励意义等一系列正能量,非但无端被扼杀了,还会有什么情形出来?
会不会像纵容似的引发一系列类似王荣学案?会不会就像今天的写照?恐怕不去找借口,这样的问题势必就回答不上来。多亏在毛泽东思想武装的时代里,普遍有透过现象看本质的意识,善于深挖表面事实下的本质,才让王荣学们不得不收敛阶级本性。
一直以来总有少数人从自身主观感受出发,逢毛泽东时代必反,极力用一些斗争现象污蔑改革开放前多么黑暗,却看不到当年总的人心安定,人民当家作主的和平本质,看不到相较于几千年老百姓受欺受压,贫困潦倒,当时的穷是客观必然而非缺点的事实,更看不到改革开放以来,正是他们的蛊惑和占上风,让多少王荣学们翻了身的实际。
试问,再怎么冠以污蔑之词,当年可有一起起违背大多数人利益的事件和由此激化出来的恶性矛盾,像按下葫芦浮起瓢般的屡禁不止?如果今天同样把阶级斗争抓起来,是人民群众害怕,还是王荣学们害怕?是大多数人欢欣鼓舞,还是少数人如坐针毡?
要知道,党虽然宣布了剥削阶级已经消灭,却没有宣布阶级斗争已经熄灭,而且认为:“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既要反对把阶级斗争扩大化的观点,又要反对认为阶级斗争已经熄灭的观点”,这可是做出改革开放决策时,党的纲领性决议中白纸黑字写明了的。
毋庸置疑,“事实”二字好人能用,坏人也能用,甚至谁都可以无端解读、利用,抑或忘记和漠视,乃至扭曲,也就无法做为“真实”这一概念的要义。真实的真正要义,在于对求真的价值,是“求真之实”。任何事实,如果未求到真,就体现不出真实。
还比如,法律不仅是处理案子,也有着主动反腐功能和责任与义务,为什么主动不起来?为什么屡屡出现小偷反腐,小三反腐,举报反腐,告状反腐,分赃不均反腐,**反腐,气急败坏反腐,反目反腐等等,而不见更多的是法律自身直接主动作为?
试问,这些现象是用法律反腐,还是对法律的利用?如此证 明的,法律是被动性质,还是积极性质?法律在给谁出气?可否称此为依法治国?
表面看去,这样的反腐是事实,但真实上并无法证 明法律有主动反腐功能,还不能直接为大多数人服务,倒证 明是为少数人服务,并掌握在少数人手里的任人使唤的工具。
这就一方面说明了,法律背后有腐败成分,实际是以此腐败在反彼腐败,一方面说明了,用个案方式依法治国,不但是对广大人民的虚伪,也是少数人编造出来的谎言,既是更大的腐败,也是以腐败方式反腐败。
这样,就让表面事实背后的真实动机,成了故意用治标不治本的做法,以反腐之名,行纵容腐败之实。这样的分析没法否定,毕竟没有此腐败也绝不会有彼腐败。这也是法律为什么看似越来越健全,印柄反而在反腐败上更被动了的原因?
再联系一下前面说的,看看又有什么体会,摘如下:
“撇开有何动机不论,少数人仅凭私人感受出发,以为法律不健全会出现的事情,法律健全起来就一定能避免,今天的现实已经证 明,这不仅天真幼稚,仍是孤立静止看问题的现象论,因为不重视从根本上,解决包括他们自己在内的人的精神道德问题,特别是树人问题,一切后果就是注定的。”
还比如,《劳动法》就摆在那里,为什么繁重的劳动加班现象如火如荼,竟把法律变成了虚设,而无人问津,甚至各级管理者还鼓励这种剥削?这是不是以法律制定者和执行者的身份,为了各自虚假政绩和急功近利,对法律的腐败?用已经虚设起来的法律再怎么反腐,是不是以腐败反腐败?可否反得干净?可否不是按下葫芦浮起瓢?
又像干部退休制度,本有明文规定,为什么又推出硬性提前离岗政策?是不是自相矛盾,是不是给买官卖官让路?是不是剥夺劳动权利、浪费劳动资源和鼓励吃空饷?
再如严重的“裸官”、“半裸官”现象,是什么性质?干着好看的差事,坐着好使的爵位,打着好听的旗号,为谁服务、为谁谋了利益?是不是一直与党和人民分心,有提前见机行事,日后方便脱身的打算?一起起裸官现象要么见不到处理,要么避重就轻,有没有线穿鼻子攻守同盟的腐朽阶级性质?为什么不承认这是阶级斗争的表现?
况且,工薪队伍哪来的把子女或全家,送往国外读书和居住的实力?为什么不主动解决这些问题?为什么非到问题大得捂不住的时候,就见不到“人民权利”有什么实实在在且彻底的作为?到底印柄掌握在谁的手里?能否想一想,这一切背后的真实推动势力是什么?
中国的法律是社会主义法律,有必须服务大多数人不折不扣的绝对性质和这样的实质,不论法律约定以什么面目出现,不管别的国家有没有先例,只要不能突出社会主义为大多数人谋幸福,只要有被利用、被虚设,甚至漏洞百出的可能,就不是符合中国需要的真实社会主义法律。
正是因为真实有求真的意义,这就让真实不再是什么人可以轻易对之睁眼说瞎话,而逃避透过现象看本质,更无法用主观主义孤立静止的表面现象论,包括小聪明的左右逢源和强词夺理,来蛊惑人心,诱人上当。
换言之,真实是最深刻的客观存在,人可以扭曲事实,但永远无法扭曲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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