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浪诗人诗趣长青首席版主兼奇文神韵执行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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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27 13: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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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刚刚 于 2022-12-27 17:42 编辑
拗句—→无律句
律体诗词中,偶位字平仄未交替排列的诗句,人们叫它拗句。拗,有不顺从和违背之意。律句讲究“二四六分明”,可少数诗句偏不理会这一套,偏要违背“二四六分明律”。因此,把它们叫做“拗句”,也不无道理。但“拗句”的“拗”,应主要理解它的另一含义:读起来别扭,不顺口。而《诗经》上的“硕鼠硕鼠,无食我黍,三岁贯女,莫我肯顾”,《国殇》中的“操吴戈兮披犀甲,车错彀兮短兵接。旌蔽日兮敌若云,矢交坠兮士争先”,李白的“弃我去者,昨日之日不可留,乱我心者,今日之日多烦忧……抽刀断水水更流,举杯消愁愁更愁”以及律诗中的“凉风起天末、八月湖水平、黄鹤一去不复返、千载琵琶作胡语”等难以胜数的“拗句”,读起来一点也不别扭,都顺口得很。
这类不讲平仄律的诗句,是无律体中的主流句式。如果读起来别扭、不顺口,它们能流传到如今并永远传下去吗?可见,把律体中的违律句叫做“拗句”,并不完全符合它们的客观身份。何况,“拗”在律体中代表失律、违律,多少含些贬义,会令写过此类句子的人感到尴尬。“拗句”既然失律、违律、不讲律,也就根本没有“律”了。若能改称它们为“无律句”,则一能确切反映这类诗句的无律性质;二能较易为写违律句者所接受;三能与律句泾渭分明,不再背上含贬义的“拗”字黑锅;四能与无律体中的诗句合二为一,返祖还宗,彻底揭开“特定格式”的假面具;五能清醒捏造“拗救”的王渔洋、传播“拗救”的董文涣和赵执信、推广“拗救”的王力以及轻信“拗救”的众多国家级的诗坛名家们的头脑:无律句自古就有,从不拗口,为什么进入律体后,竟然成了“拗句”?还原无律句的本来面目后,“拗”字被取消了,看还有哪路神仙再搬出“救”字来蒙自己、骗诗友、误导后来人!
(《“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详解》作者:桂召普2010年7月作者在京山老年大学讲授诗律“二四六分明”
)
)“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都是针对“平仄律”作出的规定,二者相反相成,必须连在一起说。它们是律体诗词的根本大法和生命线,是学诗者的一道不可变更的铁门坎。只有跨过了这道铁门坎,才能读懂前人和别人写的律体诗词。懂透了“二四六分明”的人,只要知道诗词首句第二个字是平还是仄,就能将全诗的平仄排列了然于心。而懂透了“一三五不论”,人们就能看清“特定格式”、“拗救”、“无连平即犯孤平”等都是无稽之谈,就能看清“平平仄仄平平仄、仄仄平平仄仄平”是错谬“基本”句式(不是句式谬,而是“基本”二字谬),真正的基本句式应该这样表达:甲、○平○仄○平□,乙、○仄○平○仄□。(平仄代表诗律:“二四六分明” 。圆圈代表无律无拗:“一三五不论”。方框代表韵律。)
、“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的定论依据与确切含义
律体诗词中的律句、律联、律绝、律诗、五律、七律、长律、短律、合律、失律、违律等一连串的“律”,既不是国家法律的“律”,也不是诗词须押韵的韵律的“律”(古风和新诗都押韵),尤其不是把连平连仄的诗节误判为“诗律”的“律”(若连平连仄是律,则“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不会无缘无故地出现)。那些“律”字,统统指的平声字与仄声字在诗中的排列规律,简称“平仄律”。平仄律讲究“一间二对三粘”,因而也叫“间对粘律”。 间对粘律只限定偶字位严格遵守,人们便形象地称之为“二四六分明”;不要求(或者说“不准”)奇位字也讲究平仄排列规律,这就是“一三五不论”。
不论仄起诗还是平起诗,诗中偶位字的平仄排列都严格遵守“句内平仄相间,联内平仄相对,联间平仄相粘”,即严守“平仄律”。这就是“二四六分明”的来历和客观依据。因此,“分明”的确切含义不只是“要讲平仄”,而是“要讲平仄律”(请仔细对照甲、乙例中的三个“必须”)。从古到今,所有正格的律绝和律诗,其偶位字都只准排列成这两种平仄式(仄起式和平起式),不会有第三式。(律诗在律绝的基础上继续粘对下去,直至将全诗排完。参看《一道铁门槛》的《蜀相》)
因为“平仄律”不要求(或“不准”)诗词中的奇位字也遵守,所以,诗词中的奇位(一、三、五)字在平仄排列方面可以“间连不限,粘对无拘”,毫无规律。再请看实例:
这两组奇位字在诗中的平仄排列,根本不受“平仄律”制约,间、对、粘毫无规律(两个汉字的平仄在句内不间即连,不连即间;在句与句之间,不粘即对,不对即粘)。这就是“一三五不论”的来历和客观依据。所以,“不论”的确切含义不是“可平可仄”,不是“不拘平仄”,也不是“不讲间对粘”,而是不讲平仄排列规律,即“不讲平仄律”,或“不讲间对粘律”(请认真核查丙例中的“间连不限”与“粘对无拘”)。一千首律绝或律诗的奇位字,会排出一千种不同的平仄式,除非作者有意将奇位字全用平声或全用仄声,人们是极难找到完全雷同的两个奇位字平仄排列样式的。
准律体
正宗律体诗,必须全部由律句组成。而有些律诗,如崔颢的《黄鹤楼》,有“昔人已乘黄鹤去”和“黄鹤一去不复返”两个无律句与“白云千载空悠悠”一个准律句,占全诗句数的37.5%;李商隐的《落花》,有“高阁阁竟去、肠断未忍扫、芳心向春尽”三个无律句,也占全诗句数的37.5%;李清照的《秋情》有五个无律句,占全词句数的25%。这些诗词,律句的比例大于无律句,毫无疑问属于律体,但它们毕竟不是正宗律体。若称它们为“准律体”,则是完全符合客观实际的。有一些诗,如李白的《静夜思》,刘长卿的《送灵澈》,律句与无律句各占半数,由于两诗全由无律联构成,这就形成了无律大于有律的实况。故它们都应划归无律体范畴,而不应留在律体或准律体内。
本文提出“准律体”(相当于军衔中的准将、准尉)这一概念,目的在于向所有诗家阐明:律体诗词中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变体”。“变体”,必须具备有所发明、有所创新、有所前进的性质。而律体诗词中夹杂的少量无律句(即拗句),是自“关关睢鸠”以来所有无律诗中的主流句式;律诗中混杂的少量三同脚,从来都是无律体中的宝贝疙瘩。《关睢》头四句有三个三同脚,《硕鼠》首段八句诗中,只有“逝将去女”一句没有三同脚,李白的《蜀道难》,四十六个标点前有二十六个三同脚;律体中只有一个平声字的诗句,更是无律体(古风)中(如“汗滴禾下土”,“采柏动盈掬”,“后不见来者”)俯拾即得的句式。所以,律体中出现的无律句、三同脚、孤平,其性质都是有所沿袭、有所复旧、有所倒退的。律体中的这些杂音,分明是诗作者习律尚未达标、尚未到位时露出的马脚,其身份只能是比律体低一个档次的“准”字号律诗,决不能把他们吹捧为比律体高一个档次的所谓“变体”,去误导和毒害后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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