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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意义的“国语”概念出现在19世纪60年代至90年代间,19世纪末,中国学者将“国语”引入中国,20世纪初到20世纪40年代末,中国用“国语”指称汉语标准语,至20世纪50年代,中国从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观出发,同时兼顾语言使用的实际需要,将现代汉语标准语确定为“普通话”,而废弃了“国语”这一称法。
2000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采用了“国家通用语言”这一说法,这是一个法律术语,主要是从语言功能角度说明“普通话”的使用范围、着重强调的是其在国内的通用性。“国家通用语言”这一说法产生后,由于其较长,口语称说不便,一般人就将其简称为“国语”“通用语”“国通语”等。我们在一些民族地区调研时就发现,很多民众将“国家通用语言”简称为“国语”,甚至一些官员也这样称呼,也有极少数文件将“国家通用语言”直接称为“国语”,这很容易造成不必要的矛盾。因此我们有必要厘清以下几点:
“国语”、“官方语言”不符合马克思主义语言文字观和我国民族平等政策。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一律平等,并确立了“平等”“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团结、互助、和谐关系。”“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这些规定从根本上规定了我国的民族平等和语言平等政策。“民族平等”和“语言平等”是我国民族关系和语言关系的重大原则,也是马克思主义语言文字观和我国语言平等政策活的灵魂。过去,我们之所以没有沿用“国语”这一概念,也从来没有指定“官方语言”,就是从这重大原则出发的。
“普通话”“国家通用语言”与“国语”“官方语言”概念内涵不同。
“国语”这一概念是特殊时代的产物,它是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争取独立或刚独立时,某些国家或地区用来指称国内主要民族语言的,是从语言地位规划角度提出来的概念,说明这种语言拥有某种特权,主要揭示的是这种语言的政治地位。“普通话”、“国家通用语言”主要是从语言使用功能角度提出来的,主要揭示的是语言在国内的流通度和使用问题。两者内涵存在着较大的差别。
“官方语言”是政府指定行为,我国政府从未指定任何一种语言作为官方语言。我国法律中最常用的就是“普通话”和“国家通用语言”,这是由我国语言政策和语言实践长期形成的,也证明是正确有效的。
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没有规定“官方语言”,“国语”。世界上大约有近一百个国家使用“官方语言”、“国语”说法,其中大多是殖民地国家,他们在独立时,由于国内民族成分复杂,没有任何一个民族人口比例占绝对优势,不得不采用殖民国家语言作为“官方语言”,同时为了安抚国内主要民族,同时将国内主要民族的语言确定为官方语言或国语,如印度、新加坡、南非、巴西等。同时世界上更多的国家并不明确“官方语言”、“国语”尤其是一些大国,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英语国家,他们并没有通过法律手段指定英语的“官方语言”、“国语”的地位,而是遵从语言实践和语言习惯。
总之,从我国民族关系、语言国情和传统习惯来看,我们实在没有必要将“普通话”“国家通用语言”说成是“国语”“官方语言”,而应以国家宪法和我国法律法规为准绳,遵从语言实践和语言习惯,从语言功能和使用角度发挥“国家通用语言”“普通话”作用。
(来源:光明网;作者:北京语言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戴红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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