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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6 08:4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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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三种著作对近体诗律中“变体”的不同限定
以“二四异声”的“四种基本句式”和“粘”“对”为核心的“绝对正体”,一千余年以来都是近体诗最基本的平仄形式。但完全按照这一平仄格式来写诗,难度非常大,而且会使诗歌的声调缺乏变化。所以,事实上绝大多数诗人在写作中都不会完全遵从“绝对正体”。古人在大致认同“绝对正体”的基础上,于规范性写作中又会接受并应用一些诗歌平仄变化的具体形式,这些变化在诗法诗话中有时被称作“变”,有时被称作“拗”。“绝对正体”与这些基于“绝对正体”的平仄变化形式,即构成了“应用正体”。近几十年前辈学者们通过分析唐人诗作所力图还
原的近体诗律,本质上是唐人写作近体诗时遵循的“应用正体”。
不同时期或不同理论倾向的古人对律诗声律中的“变”存在不同的看法与态度。明代至清代初期,有数种诗法或诗评著作涉及到了近体诗律之“变”,如徐师曾《文体明辩》、叶弘勋《诗法初津》、范柽及周采《诗学鸿裁》、黄生《唐诗摘抄》等等。在这些著作中可知,当时学者并未将诗歌声律学视作一种专门的学问,对于“变”(或“拗”)的定义都较为模糊,也没有对其进行理论分析,或形成较为系统的知识体系。他们对“变”的限定,彼此之间也没有形成共识。到了清代前中期,在本文所讨论的三种诗歌声律学著作中,三位作者对于律诗声律之“变”开始做系统性的讨论与归纳,但三人对“变”的限定仍有非常大的差异。
三部著作中,李宗文《律诗四辨》对“变”的讨论最为充分。《律诗四辨》中的“辨粘”一卷,以五个层次来说明五言、七言律诗句内声律的“正”与“变"
第一层次,根据律诗的结构,分为首联、次联、三联、末联,共四种位置。
第二层次,在第一层次的四种位置下,次联、三联、末联分为平起(五言首句第二字为平)、仄起(五言首句第二字为仄)两种句式,而首联由于其出句可押韵的特殊性,则分为“仄起不押韵”“仄起押韵"“平起不押韵"“平起押韵"四种句式。这一层次共有十种句式。
第三层次,在第二层次的十种句式下,分出“正粘”“变粘”两种类型。“正粘"“变粘”的意思和今天的“正体”“拗体”接近。第二层次的每一种句式对应第三层次的一种“正粘”,若干种“变粘”。每一种“变粘”称为一“格”,每一个“格”下的体式出句平仄相同。全卷共十种“正粘”,五十一格“变粘”
第四层次,在第三层次的出句相同的五十一格“变粘”中,根据对句平仄体式不同,再分为一个或几个小类,每一个小类称为一“变”。五十一格“变粘”共对应着106种“变”。
第五层次,从王维等七位唐代诗人的传世诗作中,选择若干著名诗句,列在106种“变”下。而在《律诗四辨》的第三卷“辨调”中,李宗文则将律诗联内、联间的平仄关系大致分为三大类,共十六种变化形式,每一种形式亦称为一“格”。有些格后有“附”,以体现每一格的进一步变化。毎一格或每一“附”后,各列若干唐人诗作(不限于“辨粘”中的七家)。三大类中,其一是奇数句“宜承而反”,也就是律诗的奇数句第二字本应与上一个偶数句的第二字平仄相同,却出现了平仄相反的情况。这类现象和今天说的联间“不粘”类似。在律诗总共的四联中,可能有一联、两联甚至三联不与上一联相粘。在“辨调”中,李宗文总结出的“宜承而反”共有七格,实际囊括了一首律诗里理论上的所有“宜承而反”的可能,每一格各有诗例。
其二是偶数句“宜反而承",也就是律诗的偶数句本应与上一个奇数句第二字平仄相反,却出现了平仄相同的情况。这和今天说的联中“不对”有些相像。这种情况共有两格,分别是出现在首联中(如杜甫《卜居》等)和出现在领联中(如韦应物《寄裴处士》等)。
其三是句中“平仄参错”,也就是七言诗一句里,第二字与第四字、第四字与第六字本应平仄不同,却出现了连续两或三字平仄相同的情况。需要说明,“辨粘”中也存在二四同声的“变粘”,如“首联平起,唱句末字不押韵”中有“楚关望秦国,相去千里余”之“变”,上句第二四字均为平声,下句第二四字均为仄声。“辨调”中之“平仄参错"与“辨粘”中二四同声之“变”的区别在于,“变”讨论的是句中较为孤立的现象,而“平仄参错”则是讨论整首诗中这一现象出现的位置和次数。李宗文总结出“平仄参错"的调共有七格,按照某句(如第一句)或某几句(如首二联)中出现“平仄参错"而进行分类。
《律诗四辨》的“辨粘”中有106“变”,“"辨调"中有16“格”,李宗文所总结出来的“变粘”“变调”数量远远超过同时期其余诗歌声律学著作。实际上,若非亲眼见到这些“变粘”和“变调”的诗例,我们很难意识到唐代诗人写作五律时竟然在声律上有这么多种变化,而且这些变化就出现在大家耳熟能详的名句、名篇中。
李宗文认可律诗句内的一百余种声律变化,也认可不粘、不对等联间的声律变化形式。而在王士镇《律诗定体》中,王士滇对于“变”的讨论,主要集中句内,特别是集中在律诗第一三五字的平仄变化上。其中,王士褲重点提出在律诗里可以使用“单拗”“双拗”两种特殊的变化形式,并明确反对在律诗中使用“孤平”的变化形式。
王士镇在《律诗定体》“五言仄起不入韵"诗例的末尾,有双行小注“注乃单拗、双拗之法”,指出著者在本首诗中作的两段小注,一个注说明单拗,一个注说明双拗。
在“粉署依丹禁,城虚爽气多”下,著者注明“如单句
·依,字拗用仄,则双句"爽,字必拗用平”。若“仄仄平平仄”句第三字拗用仄,即该用平声的地方用了仄声,则对句“平平仄仄平”第三字必须在该用仄声的地方拗为平声,以事补救,本联由此变为“仄仄仄平仄,平平平仄平”。这种拗救关系到出、对两句,所以被称作“双拗”。在“好风天上至”下面,王士稹说“如‘上’字拗用平,则第三字必用仄救之。古人第三句拗用者多,若第四句则不可。”若“平平平仄仄”第四字的仄声拗为平声,则第三字的平声必须拗为仄声,以事补救,变成“平平仄平仄”。但“仄仄仄平平”句不能变为“仄仄平仄平”。这个拗救只涉及单句,所以被称作“单拗”。另外,在这首诗末尾,王士稹还谈到“五律,凡双句二四应平仄者,第一字必用平,断不可杂以仄声,以平平止有两字相连,不可令单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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