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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仄相对与优待平声(谈“二十八种病”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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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2 18:03: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针叶林 于 2020-6-22 18:08 编辑

平仄相对与优待平声
(谈“二十八种病”之一)
   南北朝时期的永明体诗是唐代格律诗的基础。为了理解格律,研读一下永明体的一些说法是有益的。自南朝沈约提出“前有浮声后须切响”的四声理论,并发明“八病”说以后,从南北朝到隋朝直到唐初沈宋定型近体诗之前,二百多年间产生了种种关于声律的理论,这从空海编的“文镜秘府论”即可看出,比如沈约的“八病”变成了“二十八种病”。这里有些说法是互相矛盾的。多数病犯并没有被后来的近体诗采纳。但有些说法,却值得思考甚至参考。
在此先看看八病之第一病“平头”及与其相关的“第九水浑病、第九(又)木枯病、第十火灭病及第十(又)金缺病。这五种病都是关于上下两句五言诗平仄要相对的规则的。
第一:平头:五言诗第一字不得与第六字同声,第二字不得与第七字同声。
第九,水浑病:谓第一字与第六字相犯也。
第九(又):木枯病,谓第三字与第八字之犯也
第十,火灭病,谓第二字与第七字之犯也。
第十(又):金缺病,谓第四字与第九字之犯也。
    细读文二十八种病原文,可以发现以下几点:
1,所谓“犯”即同平或同仄,而不是四声分别不同。比如平声,不分“宫”“商”,仄声不分三声,任何仄声相同都是病犯。
2,句中第一第二两字最重要,第一字最好是平声。
3,第一第六字可以同平但不能同仄。
4,第二三四字必须平仄相对。
5,第五字平仄也是相对的,但由“第二上尾”决定。这里牵涉到韵律。
这里一个说法:第一第六字为什么可以同平?以及第五字第十字为什么首联可以相同(用韵)?这些皆反映了诗人对平声字的重视。也许诗人们认为平声是宫商调,嘹亮激越,特别能提高诗文的文彩,所以特别优待,允许首联平声连韵,首字允许同平不是病,在元兢对“蜂腰病”的解释中也允许“同平不是病”-----等于五言一三五位都有条件地可以多用平声字。所以才会有忌孤平不忌孤仄之规定,这都反映了诗人们重视平声超过仄声。
    附:文二十八种病有关病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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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6-22 18:05:46 | 显示全部楼层

附:文二十八种病有关病犯。



        平头诗者,五言诗第一字不得与第六字同声,第二字不得与第七字同声。同声者,不得同平上去入四声,犯者名为犯平头。
平头诗曰:
“芳时淑气清,提壶台上倾。”(如此之类,是其病也。)同平(不分宫商)
又诗曰:
“山方翻类矩,波圆更若规,树表看猿挂,林侧望熊驰。”  注意后2句也平头,注意是“表“(上声)和”侧”(入声)、
又诗曰:
“朝云晦初景,丹池晚飞雪,飘枝聚还散,吹杨凝且灭。”  两联均平头
  释曰:上句第一、二两字是平声,则下句第六、七两字不得复用平声,为用同二句之首,即犯为病。余三声皆尔,不可不避。三声者,谓上去入也。
----余三声皆尔:三声之一与任意三声之一都犯。
  或曰:此平头如是,近代成例,然未精也。欲知之者,上句第一字与下句第一字,同平声不为病;同上去入声一字即病。若上句第二字与下句第二字同声,无问平上去入,皆是巨病。此而或犯,末曰知音。今代文人李安平、上官仪,皆所不能免也。
----第一第六同平不是病,但不能同仄。第二第七既不能同仄,也不能同平。
  或曰:沈氏云:“第一、第二字不宜与第六、第七同声。若能参差用之,则可矣。”谓第一与第七、第二与第六同声,如“秋月”、“白云”之类,即《高宴》诗曰:“秋月照绿波,白云隐星汉。”此即于理无嫌也。
-----第一第二平仄不同时,允许“平仄/仄平”,“仄平/平仄”,(但第九“水渾”不允许第一字仄,只允许 平平/平仄,平仄/仄平,平仄/平平).

  四言、七言及诸赋颂,以第一句首字,第二句首字,不得同声,不复拘以字数次第也。如曹植《洛神赋》云:“荣曜秋菊,华茂春松”,是也。铭诔之病,一同此式,乃疥癣微疾,不为巨害。



第九,水浑病,谓第一与第六之犯也。假作《春诗》曰:“沼萍遍水缬,榆荚满枝钱。”又曰:“斜云朝列陈,回娥夜抱弦。”
  释云:“沼”文处一,宜用平声;(‘池’好。)所谓第一字宜用平声,形成“平平/平仄”
“回”字在六,特须宫语。(宜‘趋’。)形成“平平/平平”,只论第一第六“水渾”,不管平头与否。
一为上言之首,六是下句之初,同建水浑,以彰第一。且条嘉况,开示文生,制作之家,特宜监察。三隅,已发,一角须求,聊说十规,以张群目。
---是说句之初字的重要性,平声响亮,容易影响文才,作出佳句。

第十,火灭病,谓第二与第七之犯也。即假作《闺怨》诗曰:
“尘暗离后镜,带永别前腰。”又曰:
“怨心千过绝,啼眼百回垂。”
  释曰:“暗”文处二,宜用“埋”、“生”之言;
“眼”字居七,特贵“眸”、“行”之语。
------这里又孤立地论述第二第七字仄声换为平声。
“离”当阴位,命于南方,用字致尤,故云离位火灭,因以名焉。

第九(又),木枯病,谓第三与第八之犯也。即假作《秋诗》曰:“金风晨泛菊,玉露宵(夜)沾兰。”(一本“宵悬珠”)。又曰:“玉轮夜(宵)进辙,金车昼灭途。”
  释曰:“宵”为第八,言“夜”已精;“夜”处第三,论“宵”乃妙。自余优劣,改变皆然,聊著二门,用开多趣。

第十(又),金缺病,谓第四与第九之犯也。夫金生兑位,应命秋律于西,上句向终,下句欲末,因数命之,故生斯号。即假作《寒诗》曰:“兽炭陵晨送,鱼灯彻宵(夜)燃。”又曰:“狐裘朝除(却)冷,亵褥夜排寒。”
  释曰:“宵”文处九,言“夜”便佳;“除”字在四,云“却”为妙。自余致病,例此成规。告往知来,自然多悟。
第三第八字(木枯)和第四第十字(金缺)皆强调了平仄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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