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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8 11: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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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期第四讲作业
18期A23和风
1.用自己的语言说说你怎么理解“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这句话?
2.举例说明什么是格律诗的三平尾、三仄尾和孤平?
3.什么是拗句和特拗句?试举例说明。
4、熟读讲义例诗。
答:1.关于“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的说法。关于律诗的平仄,意思是说,第一、三、五字的平仄可以不拘,第二、四、六字的平仄必须分明。如果就五言律诗来说,那就应该是“一三不论,二四分明”。这个口诀对于初学律诗的人是有用的,因为它是简单明了的。但是,它分析问题是不全面的,所以容易引起误解。先说“一三五不论”这句话是不全面的。在五言“平平仄仄平”这个格式中,第一字不能不论,在七言“仄仄平平仄仄平”这个格式中,第三字不能不论,否则就要犯孤平的禁忌。至于五言第三字,七言第五字,在一般情况下,更是以“论”为原则了。总之,七言仄脚的句子可以有三个字不论,平脚的句子只能有两个字不论。五言仄脚的句子可以有两个字不论,平脚的句子只能有一个字不论。“一三五不论”的话是不对的。再说“二四六分明”这句话也是不全面的。五言第二字“分明”是对的,七言第二四两字“分明”是对的,至于五言第四字、七言第六字,就不一定“分明”。如“仄仄平平仄”这个格式也可以换成“仄仄平仄仄”,只须在对句第三字补偿一个平声就是了。七言由此类推。“二四六分明”的话也不是完全正确的。
答:2,a.尾三平又称“三平足”或“三平脚”,是指七言律句“平平仄仄仄平平”中,第五字应仄而平;五言律句“仄仄仄平平”中,第三字应仄而平,造成收尾三字均为平声的情况。近体诗要求一句之中要平仄错落。但要做到每个字都符合平仄要求是困难的,由于格律诗一般都是在双句押韵,所以“三平尾”都是出现在压韵的句子末尾。三平尾在古人律诗中极为罕见,应该是律诗创作的大忌,五七言律句式对联基本上沿用诗律,故也以三平尾为大忌。 现在一般概念是,格律诗有三平尾是败笔。对知道这个禁忌的人而言,现在习作格律诗,就会刻意地去避开三平尾。 “三平尾”与“孤平”被认为是诗家“大忌”,主要是从诗歌的音律上考虑,如果犯了“忌”,在吟诵时,就会感觉不协调,破坏了诗歌的音律美
b.三仄尾及孤平.一般在写诗时为了顾及词义,会常常违反格律出现拗句,什么是拗句,就是平仄不符合长格的句子。必须进行补救,就是改变拗句中某个字的平仄,使其符合格律要求,叫做拗救。随着文化的发展,
所谓“三仄尾”又叫三仄脚,指不押韵的那个诗句最后三个字都是仄声。据说三仄尾是形成格律诗的萌芽阶段,由南北朝时期永明体的创始人沈约提出的,作为一个学术流派,必然在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产生影响,也必然有一大批追随者,直到盛唐时近体诗的格律已经形成,依然还有禁忌三仄尾的提法。今天应该如何看待三仄尾呢?
在王力先生主编的《古代汉语》下册第二分册里指出:“这个句型第三字如用仄,则第一个字必须用平。”可以看出王力先生有条件地肯定了三仄尾存在。对于七言诗,仄仄平平仄仄仄,则第三字必须用平。
c.对于“仄平仄仄仄”。
按照王力先生的提法肯定是不允许的。但涂宗涛先生著的《诗词曲格律纲要》认为“仄平仄仄仄句型同样符合规律,根据是杜甫诗中出现了大量的这样的句型。”涂先生文中举出二十二条,杜甫使用仄平仄仄仄句型的例子。如:
“世情只益睡,盗贼岂敢忘”;“郑南伏毒寺,潇洒到江心”;等等。
d.对于“(仄)仄平平仄仄仄”。
对于七言唐诗中,使用“仄仄平平仄仄仄”句型的例子很多,比比皆是,可以肯定的说不是拗句。如杜甫诗“怅望千秋一洒泪”。关于近体诗的格律内容,当然应以唐人在这方面的专著为准,可惜,这些诗词理论书籍在沧桑岁月中流失了,现在只好利用唐诗来验证近体诗的格律要求,是比较合理的,也是比较准确的。
e.对于“(仄)仄仄平仄仄仄”。
但是在唐诗中使用“仄仄仄平仄仄仄”句型的例子相比较不多,也就是说,对于仄起仄收句,第三字和第五字同时为仄,如(仄)仄仄平仄仄仄,这种句式尚在争议中。笔者认为,既然仄平仄仄仄已经肯定,七言诗是五言诗的扩展,仅仅多了一个顶节而已,而(仄)仄仄平仄仄仄在唐诗中也有一定范围的应用,如:
杜甫诗中有“予见乱离不得已,予知出处必须经”,“陶冶性灵在底物,新诗改罢自长吟。”;“谷口子真正忆汝,江湖远适无前期。”;“江月去人只数尺,风灯照夜欲三更。”等。
d.对于孤平“平仄仄平仄仄平”。
孤平是近体诗的大忌,所以诗人们在写近体诗的时候,注意避免孤平。在词曲中用到同类句子的时候,也注意避免孤平。
在七言诗这个“仄仄平平仄仄平”这个句型中,第三字如果用了仄声,就叫犯孤平,是大忌。在唐人的格律诗中,绝对没有孤平的句子。但孤平可以通过特定的平仄格式拗救,就是补偿。如第三字用了仄声字,就要在第五字救过来,成为仄仄仄平平仄平的句式。在唐人的律诗中,绝对没有孤平的句子。毛泽东的诗词也从来没有孤平的句子,其他著名诗人也没有用孤平的诗句。
答:3,格律诗中不合常规平仄格律的句子叫拗句。出现拗句,一般应采取补救的办法,即在本句或对句的适当位置上改变其他字的平仄安排。如“红颜弃轩冕”,第三字按格律应该平声而用了仄声,就把第四字应仄而改用平。又如“雨中草色緑堪染,水上桃花红欲燃”,上句第五字该平而用了仄,就把下句第五字该仄改为平。拗句经过拗救,就算合律。否则,会出现犯孤平、失黏等毛病。做格律诗旧有“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的口诀,这只是一般的说法。因为在五言格律诗中的第三字和七言格律诗中的第五字的平仄,有的是不能轻易更动的。
a.本句自救
七言的第三字拗,第五字救;五言的第一字拗,第三字救。例如七言“仄仄平平仄仄平”第三字换作仄声字,那么在第五字就将该用仄声字的换用平声字,例句“双鬓向人无再青”。在“平平仄仄平”中第一字该用平声字而用了仄声字,那么在第三字位改用仄声字为平声字,变成“仄平平仄平”,例句“故园芜已平”。从例句中我们发现五言第一字有拗就要救,但没有提到七言的第一字,因为七言的第一字的位置不是很重要,所以我们不要求对第一字进行补救,但适当时候可以考虑平仄和谐。
b. 对句补救
七言出句(一组律句的上句,下同)的第三字和第五字以及五言出句的第一字和第三字该用平声字而用了仄声字,那么我们就要求在对句(也就是一组律句的下句)相对应的位置将该用仄声字的改用平声字。例如“平平仄仄仄平仄”的第五位该平用了仄,那么对句格式就是“仄仄平平平仄平”,也是在第五位将仄声字改用平声字;再如五言“仄平平仄仄”,第一位该平而用了仄,那么对句就是“平仄仄平平”,也是将第一位仄声字换用平声字。例句:李白《秋浦歌》“不知明镜里,何处得秋霜”。必须要提醒的就是没有平拗仄救的,这是为了避免孤平而制定的规则,也就是当上述出句该用平声字而用了仄声字,不能在对句相对应位置将平声字改用仄声字,一般这种情况要求本句自救或是变成大拗采用另一种救补方式(关于大拗我们单独列出来分析)。
c.一拗双救
对句相救。例如苏轼《新城道中》“野桃含笑竹篱短,溪柳自摇沙水清”,出句第五位“竹”仄声拗、对句第三位“自”仄声拗,作者在对句第五位将该用仄声字的时候换用平声字“沙”,这样既救了出句的拗,又救了本句的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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