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针叶林 于 2017-11-11 22:15 编辑
子虚乌有的“二五大唐律” 三羊根据元兢对沈约“蜂腰”的解释,发明了一种所谓“二五大唐律”----说唐近体诗律是五言诗句中二五两字不能同上同去同入----是荒谬可笑的。理由如下: 在确定格律诗格律的进程中,南朝的沈约老先生居功至伟。他最先说:“夫五色相宣,八音协畅,尤乎玄黄律吕,各适物宜。欲使宫羽相变,低昂互节。若前有浮声,则后须切响。一简之内,音韵尽殊;两句之中,轻重悉异。妙达此旨,使可言文。”(沈约《宋书•谢灵运传》) 沈约这段话的要义有: 一、首次提出写文章(言文)也要遵守“律吕”(即声律标准)的概念; 二、律吕最重要的是“宫羽相变”“低昂互节”“前有浮声后须切响”---首次提出对立的两面,即后来的平仄二元化的概念; 三、其次是要讲究“五色相宣,八音协畅”,对四声的运用要尽善尽美。 根据这一原则,产生了“回忌八病之说”,最重要的是前四病。 1, 平头:两句五言诗句第一第二两字不同声; 2, 上尾:两句五言诗句句尾字不同声; 3, 蜂腰:一句五言诗句内第二第五两字不同声; 4, 鹤膝:一首五言诗中单数句的尾字不同声。 其中“蜂腰” 比较复杂。它不仅限制了对句内特殊位置的字音之间的关系,而且它的重要意义还在于揭示了律句的对语法结构的要求:上二下三。即每句诗句由具有相对独立意义的两个词组组成:前面词组2个字,后面词组3个字。例如:“孔雀/东南飞”,“五里/一徘徊”。而不是“富贵者/称贤”这种结构。这成为后来的唐近体诗格律的一项重要内容。 但由此却推导出“蜂腰”的规定。刘滔亦云:“为其同分句之末也。”刘(善经)氏说:“此一句中之上尾”。沈(约)氏曰:“五言之中,分为两句,上二下三。凡至句末,并须要杀。”到了初唐,元兢又说:“(闻君爱我甘,窃独自雕饰)君与甘非为病;独与饰是病。所以然者,如第二字与第五字同去上入,皆是病,平声非病也。”----于是有人说五言诗句中二五两字“不可同上同去同入”----并谓之唐近体诗诗律“二五交替大唐律”。其荒唐是很明显的: 1,如果说“平头”“上尾”“鹤膝”是关乎全篇的诗病,那么“蜂腰”只是关乎一句内的声病,显然其重要性是不对等的,即句内声律重要性应居于次席。 2,句内声律变化应该照沈约“前有浮声后有切响”总则来处理,这就是刘滔的:“又第二字与第四字同声,亦不能善。此虽世无的目,而甚于蜂腰。”可见二四字的声调变化是要比二五两字更重要的。 3,永明体中诞生的大量律句中有两种律句后来成为律诗标准律句: 轻香幸自通。披衿待蕙风。衔光似烛龙。---平平仄仄平 缓步遵莓渚,鸟去能传响,置酒高堂上。---仄仄平平仄 ----等于说这两种句型很大可能是病句,若仅依靠三个仄声之区别,有些字词就不能用,未免舍本求末。事实上永明诗人并没有刻意避忌“蜂腰”。因为三个仄声中有2个同声的几率只有三分之一,所以顺其自然就有三分之二的几率不同声,刻意避忌蜂腰是没有必要的。 4,句尾字是韵脚,其平仄主要由全诗韵律决定,再限制该句中第二字的声调是没有意义的。比如: 《咏画屏风诗二十五首其二十三 》 庾信 今朝好风日。园苑足芳菲。竹动蝉争散。莲摇鱼暂飞。 面红新着酒。风晚细吹衣。跂石多时望。莲船始复归。 ---八句中二五同声句四句(同平二,同仄二),占二分之一。若按二五不能同平同仄,会有这样大的比例的病句吗? 5,即使按照元兢之说,仅规定二五不同上去入为律,那么只能限制五律中2句(1/4)句型,且只有三分之一的几率会二五同仄声(1/3),所以该律法只对五律1/4 ×1/3=1/12的句子起限制作用,而11/12的绝大多数情况不起作用。这样无用的律法有何用? 可见,所谓“二五大唐律”,是荒谬无用的,也是根本不存在的。只有“句中平仄两两交替”才可以算律诗的声律,才是符合近体诗格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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