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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龙家小院

今日学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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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0-3 14:25:2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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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0-3 14:26:1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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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0-3 14:30:26 | 显示全部楼层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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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0-3 14:32:2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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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0-3 14:33:22 | 显示全部楼层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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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0-3 14:35:3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七十九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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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0-3 14:38:47 | 显示全部楼层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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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0-3 14:39:3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八十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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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0-3 14:42:2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八十一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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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0-3 14:43:1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八十二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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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0-3 14:44:3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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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0-3 14:46:55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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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0-3 14:48:0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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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0-3 14:49:0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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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0-3 14:49:2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八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的,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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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  在根据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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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七条  本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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