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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如观 于 2019-7-25 12:21 编辑
广义近体:1.不可失粘,2.除首联韵尾字不可失对,3.双数句为平韵尾。
狭义近体:1.不可失粘,2.除首联韵尾字不可失对,3.双数句为平韵尾,4.不可失替,5.不可犯孤平,6.不可三平尾、三仄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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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体诗是至少经过两次进化成型的。狭义近体增加了后三种条件,于是正格体与拗律体便在此条件下诞生。
近体的理论缺陷主要是在孤平及拗救上。
一、是不是所有的拗救都是为了救孤平而拗救?清代学者试图去尝试,结果就导致了“四拗三救”理论的牵强与荒谬及小拗、大拗对句不救的诗例无法概全的情况出现。所以孤平拗救理论并不能概全所有的拗句。
二、孤平的定义不明确。一种观点是认为孤平只在“仄平”收尾的句子中出现,另一种观点是认为只要是两仄夹一平就是孤平。如果认同了第一种观点就又与拗律(拗后律之)相冲突,于是关于孤平的第二种观点便出现,便是“两仄夹一平”。
孤平的初始定义本是在“仄平”收尾的句子中出现的“两仄夹一平”,拗救也只有本句拗救一种方法,后而扩展到所有的句中,最后又被牵强地引入本句“三救四拗”、对句拗救中去。这种做法容易引起概念上的混乱。
这个问题如何解决?如观认为:
1.孤平的概念为两仄夹一平且可实现本句拗救。
2.摈弃“三救四拗”概念。
3.所有的对句拗救一律称之为失替拗救。
4.孤平本句拗救仍视为狭义近体。
5.已经无法进行本句拗救的,无论对句拗救与否,如符合不失粘、不失对的条件,可视为广义近体。
摈弃“三救四拗”。特拗、小拗、大拗不救等无法概全的诗例不要勉强再去试图概全。因为世间法本身就是有缺陷的,那些诗的本质就是属于出律的诗。如果上述狭义近体与广义近体的的条件都不能满足,那就归入到相应的古风或是杂体诗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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